解读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博客

解读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

◆总局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

一、征管办法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

(二)就地预缴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

2、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

——市局文件

二、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省局文件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省局文件——闽国税发[2010]91号

一、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

省内(不含厦门)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征归属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项目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1、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

2、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验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办报验登记。逾期未改正的,项目部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局文件

一、项目部的管征

1、省外、省内、本市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省外(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跨地区来我市设立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从事建安经营的,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对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按省局文件执行。

我市地税部门管征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营按以下原则确认管征:

(1)、五区、琅岐分局管征的企业在五区、琅岐分局从事建安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2)、五区、琅岐分局管征的企业到八县经营、八县管征的企业到五区、琅岐经营、八县企业跨县经营比照省内跨地区经营建安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管征。

2、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征归属

项目部应提供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其他同省局文件。

3、项目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

对项目部未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报验登记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依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率为2%)由地税机关在开具发票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管征

(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对总机构未能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发分配表的,或分配金额明显偏低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按以下预征率标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外(含厦门市)跨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实际经营收入按1%预征率(8%应税所得率的50%)的就地预纳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税款结算;省内跨地、市(含我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以实际经营收入按0.8%(8%应税所得率的40%)预征率就地预纳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税款结算。

2、其他同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对总机构按规定向分支机构发分配表的,按分配表分配的预缴额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总分机构如何分配归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我市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建筑企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机构分配与缴纳。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征归属

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国税管征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管征;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地税管征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管征。

(三)分支机构与项目部的界定掌握标准

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非法人企业可判定为分支机构,否则为项目部,以此分别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加强对查账征收建安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率征收管理。

(一)、预警率标准

针对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等特点,对由地税管征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实行预警控管管理办法,在全市进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率为不低于4%应税所得率。企业按预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当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期的营业收入额×预警率×税率

(二)、总包公司营业收入额确定

对实行预警率管征的建安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纳税人的,以其总包额不扣减分包金额为总包公司营业收入额。

(三)、后续管理

对低于预警率未按预警率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各基层管征单位应及时开展约谈,启动纳税评估,分析各项指标变动情况,对发现异常又无法说明或解释原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列入重点检查,检查发现账证不健全的企业按规定改为核定征收。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总包公司营业收入额确定

对实行核定征收管征的建安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纳税人的,以其总包收入总额减除分包金额后余额作为计征所得税的营业收入额。

五、“甲供材料”建安企业营业收入额额的确定

建安企业营业收入额应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

六、除了从事专业工程如核电工程、桥梁、铁路、电力等专业工程公司由企业员工自行施工、不对外承包的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低于0.5%、或实行查账征收经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外,其它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应实行核定征收,各局应明确核定的税目,且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0.5%。

七、对在我市从事重点项目工程的建安企业,应按照福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项目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28号)文件管征,有关所得税管征与现行国家政策不与致的以此件为准。

八、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的管理。对我市的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施工手续,及时开具外出经营施工证明文书,辅导企业按时在施工地办理报验登记,随时掌握项目施工情况和收入纳税情况,及时做好税款的清结算工作。对在施工地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不重复征收的原则,管征单位要予以认可并进行结算抵扣或补缴,但抵扣的税款不得超过我市的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xwj/201909/0fc8032c14a24cf5831b4d999319433c.shtml
2.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张福昊律师律师问答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1、农、林、牧、渔业,3%-10%;2、制造业,5%-15%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https://v.66law.cn/jx/sdshd.html
3.会计视野法规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https://law.esnai.com/mview/183635
4.核定征收利率(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核定征收利率(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案件外人认为,由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一年内起诉人民法院。 现有的纳服规范和征管制度有相关记录,但在征管制度中,纳税人也可以申报简单的计税。 如问题所示,该公司每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因此该公司可以实施每月额外的抵消政策。 股权转让http://www.wshtz.com/content-73-170941-1.html
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及案例〉(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核定征收201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你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4%https://www.360doc.cn/article/58372506_1055457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