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所得”的个税实施自行纳税申报而不是代扣代缴的制度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2、核定征收个税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附征率表一
第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适用以下附征率表。
附征率表二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适用以下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表
第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的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第一,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中的征收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注: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
第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
第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附征率表”中的附征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其中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1.附征率表
第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在海南省行政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每季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含9000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所得采用以下“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第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如下附件1)执行。
附件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注:
1.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超过3万元的,全额按所属档次适用的附征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月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3。
第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如下附件2)执行
附件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第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1.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附征率
2.核定附征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见如下附件1)执行。对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执行第二档附征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第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能准确核算收入或者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如下附件2)执行。对累计收入额超过第一档的,以累计收入额执行第二档应税所得率。
第三,适用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的确定方法。
第四,代开发票环节附征个人所得税。
1、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查账征收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预征个人所得税。
3、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业以外行业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发票开具金额未超过月(季)定额的按照定额缴税,代开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季)定额的,应就其当月(季)代开发票超过定额部分收入依照《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预征个人所得税。
4、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代开发票环节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再从已核定定额中扣除。
第五,其他规定
1、核定征收涉及合伙企业的,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先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六,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1、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如下附件1)执行。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不符合上述定期定额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如下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注:其他行业涉及范围较大,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实际选择确定应税所得率。
第三,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因此,天津从事挂靠建筑企业的自然人从建筑企业获得的经营所得月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必须满足的条件:实施查账征收并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只有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情况下,才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时,必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5: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案例分析:某个人独资的劳务公司的投资者经营所得的个税处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张某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红运劳务公司的投资者,假设红运劳务公司2019年每一季度的收入为18万元(不含增值税),发生的成本费用为3万元(不含增值税),每季度的承包经营所得15万元(不含增值税)。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红运劳务公司是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张某选择按季度预缴申报个税。假设不存在任何调整费用和调整收入情况。
2、张某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300元;每月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30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700元,失业保险300元,住房公积金1000元);
3、张某一男一女,都在上小学,已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5、因张某工作单位离所购住房很远,还每月租金1000元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
6、张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已满60岁,均有退休金)在家,张某与兄妹签订书面分摊协议,约定由张某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7、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租金扣除中,张某选择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请计算张某全年和第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税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的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并实施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才有资格享受以下税收政策待遇: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张某个税计算、个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和申报表填写
1、张某按季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2019年每一季度预缴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50000-5000×3-(1000+700+300+1000)×3-300×3
=150000-15000-9000-900=125100(元)。
第二步:查询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表,张某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
第三步:张某每一季度预缴的个税为:125100×20%-10500=14520(元)。
第四步:季度申报表的填写:第一季度后的15日之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后的季度申报表如下表所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姓名:张某
特别提醒:张某第二、三、四季度的个税计算和季度申报表的填写如上第一季度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写一样。
张某第二季度的纳税申报表填写报送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身份证号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张某第三季度的纳税申报表填写报送如下:
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
张某第四季度的纳税申报表填写报送如下:
2、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和申报表的填写。
第一步:张某2019年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50000×4-5000×12-(1000+700+300+1000)×12-300×12-(2000+1000+800)×12=600000-60000-36000-3600-45600=454800(元)。
第二步:查询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表,张某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9年度承包经营所得的个税:
454800×30%-40500=95940(元)。
第五步:计算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个税,并向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张某的身份证号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