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9-27

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后,对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于核定月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且月应纳税额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条款失效]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二、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营业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核定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批准领购税控装置,统一使用定额发票。对于已经购置税控装置的,可以继续使用。

四、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

六、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以下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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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新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什么新规定? 1、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申报,其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不适用新《计税办法》,申报时应当继续按(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https://www.niuacc.com/zxswrd/161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