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17〕24号)
政策级别:国家级、省级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社会团体
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川省:
四川省规定: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1.四川省规定,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3)改制重组当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7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50%(含)以上的。
2.困难减免的办理
(1)申请
房产税困难减免实行按年减免。纳税人应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困难减免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减免税申请。
②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受理
税务机关负责核准的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的减免税申请,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受理。
(3)核准
县(市、区)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困难减免,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93〕146号)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市(州)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申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州)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核准;申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税务局负责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