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6]23号2016-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按财税[2015]39号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关于实施范围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契税方面,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通知中如此规定。三、住房满2年全部免营业税。
新政将普通住宅的营业税免征由“5年”改为“2年”,不过针对非普通住宅仍有规定:“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而此次营业税新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个人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只要购买满2年,也能免征营业税。不过此次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暂时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