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被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继承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因此,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屋所有权互换是当交换房屋的行为发生后,双方不仅各自占用了对方的房屋,同时双方的产权也发生了更换;
房屋使用权交换,是指双方在换房前各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交换后只是使用权发生了互换,产权仍归原房主所有。
因此,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当需要进行所有权互换时,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非普通住宅即普通住宅标准以外的住宅。
因此,对于个人而言,销售的住房,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都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未转移产权的开发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八、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分立,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企业改制重组时,发生房地产投资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分为“整体改制”与“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严格来讲,部分改制登记不是变更登记,而是设立登记。
因此,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5、《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