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度分期缴纳,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的计税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或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对于按房产余值计征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当然,也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新征用的耕地,则需要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新征用的非耕地,则需要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开始纳税。
对于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则其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则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执行。当然,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参照当地政策。
此外,房产税的计税税率和方式如下:
1.按房产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不过,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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