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房产税征收规定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件》第十条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三区、五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6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号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实行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本市居民家庭原已拥有一套惟一住房,因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当其在新购住房后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惟一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南京房产税的征收规定

个人转让二手房应缴纳税费: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若转让非住房,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一)营业税及附加

转让二手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具体分住房和非住房两种情况:

一是转让住房。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是转让非住房。个人销售其购置的非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外,转让方还应以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房屋,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可凭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1%-3%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THE END
1.个人自住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自住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用的房产(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rdwd/202412/0630f87cd1d64dc99421230628cf48eb.shtml
2.重庆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重庆市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并明确取消该标准后涉及的住房交易契税、土地增值税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通知自12月1日起施行。 此前,重庆普通住宅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http://www.chinajsb.cn/html/202412/02/45010.html
3.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法规房产问答④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按照12%的税率进行收取。⑤国家机关,军队或者是人民团体的自用住房是免征房产税的啊,还有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也不在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之内,还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问 目前房产税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答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早颁布于1986https://www.jiwu.com/wenda/9254174.html
4.房产税的征收(精选十篇)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1950年在全国开征了城市房产税,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将房产税、地产税两种税合并为一种税。上个世纪80年代, 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 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并于1986年颁布了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a51310l.html
5.征收物业税分析9篇(全文)在对我国物业税的研究中, 不少学者提出了物业税征收的设计方案, 总体来看, 物业税的设计思路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主要方向。 方向1:仅对现有税制中的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 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1951年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不再缴纳城市房https://www.99xueshu.com/w/ikeyyt4k3uq2.html
6.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法规,“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法规,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http://www.fdctax.com/cms/fcs/43305.htm
7.关于现行房产税制度改革必要性及若干重点问题的探析除现已经开始实行试点的上海、重庆地区以外,全国其他地区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仍在征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房屋原值做一定扣除和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征税的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征收的“房产税”与市场的房产价格并没有关系,其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是我国房产税制改革的主要https://www.gzlawyer.org/info/cbaa43719886453ebf48dfc302ee3948
8.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http://www.110.com/fagui/law_163954.html
9.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特定区域和特定对象。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681022688402996947.html
10.从一则房产税案例看房地产企业税务争议的复杂性与专业性1、涉案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实行普遍征收原则,本案涉案房产位于江北区,属于应税房产的范围。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7/178050.shtml
1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https://www.bkw.cn/tiku/qPA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