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对于直管公房,可以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这意味着,离婚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承租权的归属。例如,可以由一方继续承租,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自管公房的处理方法
对于自管公房,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的情况下,一般应将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产权单位通常会优先考虑在职员工的住房需求。然而,如果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常见处理方法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法有多种情形,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包括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等。
2.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果确实无房居住,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对于直管公房,可以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的变更;对于自管公房,一般应将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一方名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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