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建办)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统建办的委托代理人徐*、李**,被告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应涛、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合同签订后,统建办和金**公司对土地进行了开发,现房屋所有权证已经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人为统建办,共有人为金**公司。
2011年4月22日,金**公司向统建办发出《关于黄忠联建房税收的情况说明》,认为现有税收问题未解决,导致其一直无法办理工程结算,故未在1#、2#楼产权过户和国土证办理需提交的资料上盖章,建议统建办派人协助解决税收问题。
上述事实,有《联合建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律师函》、《关于黄忠联建方税收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成都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黄忠村四组10号、12号的1号楼、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成**程有限公司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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