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问题始终牵动着很多人的神经。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难题: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却只登记在了一个人名下,离婚时自己还能参与分割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当事人朱女士和欧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朱女士一人名下,双方对婚后一起偿还这套房子贷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欧先生声称自己在婚前是与朱女士一起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这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朱女士却认为,欧先生当初给自己的转账只是对自己的经济帮助,首付款依然是自己个人支付的,因此,这套房子应当归属于朱女士个人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双方婚前是否合意买房,以及是否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
2.如果正如朱女士所主张的那样,双方并非合意买房,而是欧先生资助朱女士买房的话,一般就可以认定房屋归朱女士一人所有。
朱女士的诉求依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若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话,法院可以认定该房产归属于登记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只能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
法院判决
朱女士的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争议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的依据有:
1.朱女士针对欧先生出资是对其“经济帮助”的诉讼主张,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2.该房产确系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合意购买并共同支付了首付款,且客观上双方购房不久即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
毕竟婚姻是两个人乃至两个家庭的结合,不能像对待普通法律问题一样,单纯依靠外在的房产登记来认定归属。
通过这个案例,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屋的,最好登记在双方名下。确实因为限购、贷款等政策原因,暂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最好及时加名;
家是我们永远的避风港,房子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每一个人的喜怒哀乐和悲欢离合。为了建立家庭,我们选择筑造一个温暖安全的爱巢,一个个故事就此展开。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只有在法律知识的加持下,对房产等重要问题作出合理安排,我们的家才会更加稳固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