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于房屋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为享受购房的税收优惠等种种原因,很多人购房时选择不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我们经常办理的案子中,就有不少夫妻在婚前购房,一方主要出资甚至全额出资,婚后负责还贷,但房子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这样做的初衷通常都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加上双方感情和睦,但到了双方离婚之时,在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上则会产生很大矛盾。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看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唐某1(借款人、抵押人)与浦发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44.9万元。
2008年7月,唐某1作为买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902室房屋,之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唐某1一人名下。
2010年2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唐某2。
2013年10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离婚。
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
(1)在购房之前王某3和唐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具有共同购房的感情基础。
(3)唐某1提供的国内人才申领表上显示唐某1的月收入为2,500元,唐某1主张其收入中有大部分补贴系现金发放,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从唐某1的收入来看,其经济能力有限,在扣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外,尚不足以证明其个人具有全部的还贷能力。案涉房屋于2012年一次性还贷,系王某3直接转账40余万元至唐某1银行账户,再由唐某1归还给银行。唐某1认为902室房屋全部系其自身还贷及父母资助还贷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综合902室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情况、银行还贷情况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认定902室房屋属于王某3和唐某1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婚前购房由一方主要出资并登记在对方名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婚前出资的性质及房产的归属,婚前该方的购房出资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法律性质:
(1)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
(3)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
第(1)、(2)两种情形下,房子一般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在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律师建议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房子并非小事,所花费的金钱可能是全部的积蓄。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最好在购房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清楚出资款项的性质,并保留好出资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感情破裂产生争议。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某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执业9年,办理数百起婚姻家事案件,擅长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等
杨瑞婷
家与家律所实习律师
原标题:《婚前由一方主要出资,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