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主要出资,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受限于房屋限购政策、无购房资格、为享受购房的税收优惠等种种原因,很多人购房时选择不将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

我们经常办理的案子中,就有不少夫妻在婚前购房,一方主要出资甚至全额出资,婚后负责还贷,但房子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这样做的初衷通常都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加上双方感情和睦,但到了双方离婚之时,在这套房子的分割问题上则会产生很大矛盾。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呢?

让我们看看如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唐某1(借款人、抵押人)与浦发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44.9万元。

2008年7月,唐某1作为买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902室房屋,之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唐某1一人名下。

2010年2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子女唐某2。

2013年10月,王某3与唐某1登记离婚。

法院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

(1)在购房之前王某3和唐某1系男女朋友关系,具有共同购房的感情基础。

(3)唐某1提供的国内人才申领表上显示唐某1的月收入为2,500元,唐某1主张其收入中有大部分补贴系现金发放,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从唐某1的收入来看,其经济能力有限,在扣除必要的日常开支外,尚不足以证明其个人具有全部的还贷能力。案涉房屋于2012年一次性还贷,系王某3直接转账40余万元至唐某1银行账户,再由唐某1归还给银行。唐某1认为902室房屋全部系其自身还贷及父母资助还贷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综合902室房屋首付款的支付情况、银行还贷情况以及双方的收入状况,认定902室房屋属于王某3和唐某1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

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婚前购房由一方主要出资并登记在对方名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婚前出资的性质及房产的归属,婚前该方的购房出资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法律性质:

(1)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2)系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

(3)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

第(1)、(2)两种情形下,房子一般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在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律师建议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房子并非小事,所花费的金钱可能是全部的积蓄。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最好在购房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清楚出资款项的性质,并保留好出资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感情破裂产生争议。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某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执业9年,办理数百起婚姻家事案件,擅长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等

杨瑞婷

家与家律所实习律师

原标题:《婚前由一方主要出资,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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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产权归属有啥区别?(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QwNDMyNw==&mid=2660229293&idx=1&sn=a1457abb2d365045eb3546dfcd664926&chksm=bdb009258ac7803370168e1dad62c90f04675de37e1672198a2c30c525b168ea649f565febe8&scene=27
2.夫妻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https://www.64365.com/zs/217183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