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经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人的理解:
政策梳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收政策。
6.海南地税
后续文件的梳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8]174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9]15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1]12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