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论坛】民间借贷进一步“阳光化”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徐豪|综合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公布实施,将对民间借贷市场起到疏堵并举、正确引导及依法规范的重要作用。今后,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后,将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有条件的融资,开辟一条正常的企业间融资渠道,有利于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普惠金融的开展,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缓和供求关系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法颁布的这个规定,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在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1991年的司法规定,要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包括借款主体,是不承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富有: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资金短缺特别严重,可以说除了上市公司、央企之外,大多数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所以将民间借贷利率从原来的基准利率的4倍,调整为现在的36%是可以理解的。“4倍”违背了市场规律,与其如此,不如将上限提高,这样民间借贷的利率反而会降下来,缓和了市场的供求关系。
互联网金融有了司法保障
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并非完全放开
e路同心COO闫梓:司法解释确定了民间借贷适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取决于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
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进行了解禁,但并非完全放开。这次明确认可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对企业的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企业之间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借钱去放贷,这种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仅仅限于这个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又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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