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财金〔2023〕19号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办)、知识产权局,各在沪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水赋能作用,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业务。
一、总体思路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专项产品。市融资担保中心制定并实施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调整担保基金现行的抵质押融资担保“后代偿”模式,试点实施“保证金”模式。此外,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市融资担保中心提供再担保优惠政策。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沪财发〔2022〕8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有关规定,在继续推进本市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基础上,对其中银行2023年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实施“前补偿”模式,改变《补偿办法》规定的需不良贷款核销并产生净损失后才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后补偿”模式。
三、工作分工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财政局,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增信。参加风险补偿评审,统筹安排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预算。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统筹协调,牵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政策宣传、试点产品和补偿金额评审、资金报批、函商拨付等,并指导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测算等工作。
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同时,为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
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通知申报、受理申请、审核测算,提出资金拨付或追回建议等。
《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有效期截止日按照《补偿办法》(沪财发〔2022〕8号)规定执行。
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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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融资担保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扶持本市科创类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其合法享有、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担保,向市融资担保中心申请融资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等需求。
本方案所称出质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质权人为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本方案融资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
(二)融资申请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营业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两年无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于满足融资申请人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合理的资金等需要。
第三章出质知识产权的条件及价值认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出质人必须将质物整体用于融资质押担保;
(三)具有足额的担保价值;
(四)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第六条出质知识产权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批次担保业务知识产权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审批要求确定。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等要素
第八条贷款金额≤评估认定的知识产权价值×质押率。
第九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由合作银行办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人在取得市融资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之前,亦不得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贷款逾期后,由合作银行先行催收。逾期满2个月后,合作银行提交保证金拨付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后,市融资担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按担保比例将相应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市融资担保中心未来履行保证责任的承诺;待合作银行处置完质押物并取得法院出具的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后,双方根据应代偿金额对保证金进行清算。
第六章保后风险管理
附件2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前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为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工具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形成适应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试点范围
申请“前补偿”试点的“知识产权+”试点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并且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贷款对象为《补偿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有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知识产权+”贷款暂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
三、试点内容
1.单列计算不良率。试点银行申报的“知识产权+”试点贷款单列,单独汇总计算不良率,并按照《补偿办法》中“重点行业试点贷款”标准给予风险补偿。(即:对不良贷款率0.5-3%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25%;对不良贷款率3-5%部分的不良贷款净损失,补偿55%。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3.审核确认。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对试点银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的25%计算“前补偿”资金,提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召开评审会。原则上评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8.处置核销。鼓励试点银行探索通过反向许可、交易拍卖、转移转化或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专营机构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质物处置。贷款处置追回的清偿资金应及时报告,并应按有关规定返还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自首笔“前补偿”资金拨付起,对于三年内仍未完成不良贷款核销的,试点银行应将全部“前补偿”资金于第三年年末退还市级财政。
四、责任分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信贷产品风险补偿统筹协调,牵头开展政策宣传、试点产品和补偿金额评审、资金报批、函商拨付等,并指导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测算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参加风险补偿评审,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风险补偿资金的请款申请等。
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通知申报、受理申请,审核测算,提出资金拨付或追回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鼓励知识产权风险补偿与其他各类科创金融政策统筹开展,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经验和成效,持续优化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下一轮信贷风险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