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年第18号国务院公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9年3月1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条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THE END
1.债权担保需要抵押登记担保物并非强制要求进行抵押登记后方能产生效力,这是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仅限于依赖于法定的抵押登记程序。在涉及实物作为债务担保的场合,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抵押与质押这两大类担保形式,因此担保物需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抵押或质押操作方可生效。具体而言,部分类型的抵押须遵循相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方能成为https://www.66law.cn/laws/3147078.aspx
2.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相关责任初探论文摘要:抵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违约责任。因抵押合同相对独立性尚未得到有效重视,此三种责任未能得到合理区分。划定责任的分界线,分别归责,减少理论分歧,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违约责任是这三种责任的核心,主要包括协助登记责任和有限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可在诉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9/id/21203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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