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抵押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借款人(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人(即丙方)与抵押权人(即甲方)共同签订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好商贷汽车分期和汽车附加费分期业务协议》(下称“分期业务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丙方向甲方申请好商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汽车车辆;经甲方审核同意向丙方提供分期付款业务服务,分期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具体分期本金以丙方实际支用为准,且不超过上述分期金额)。抵押人(即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分期业务协议享有的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无论是否低于或高于前述分期金额,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二、丙方申请好商贷汽车分期业务的分期期数为期,每月为一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丙方申请办理的好商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是,并按如下对应规则计收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一)若丙方选择的分期本息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等业务规则如下:1.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表(单利法计算)及分期利率如下:
一、抵押人(即乙方)同意以下表“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下称“抵押物”或“抵押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即甲方,为借款人即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财产清单(计价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其他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甲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扣除各项税费以及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拖车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后的净额。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甲方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担保。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抵押财产的保险、公证、登记、运输、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二、本合同项下与分期业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丙方承担。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拖车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丙方承担。因丙方违约,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合理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丙方追讨,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争议,各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