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贷款人经评价认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一)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四)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五)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贷款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明显趋差;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五)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贷款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贷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
贷款人认为可办理项目融资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时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风险可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