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买房不仅仅是居住,还关联上交通、上学、医疗、社交等各类需要,所以房地产商在宣传上通常会加入什么学区房等噱头,各种吆喝齐上阵,特别是这些年“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海景房更是让很多老年人心力憔悴,愁眉苦脸。
追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在行政层面不是什么很难的,这一点网友不妨上网查一下,市场监督部门对开发商处罚的多得是,比如看这一个:
这是一个“买一赠一”的虚假宣传。再看一个:
这是关于“学区房”的虚假宣传。
这是关于虚假宣传的至关重要的规定。认定虚假宣传对购房有重大影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倒也不难,难的是在于是否属“重大影响”,很多时候这种影响是主观性方面的因素,情形各有不同。
为了追究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责任,通常是先向市场监督局举报,举报查实虚假宣传后,凭行政处罚决定,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常规套路。
很多网友关心虚假宣传的退房,说实话,仅凭虚假宣传这一点来要求退房是非常难的。
在法律层面,依据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要求撤销,或者是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不缺。遗憾的是这里存在事实认定的困难,你说重大误解,他说小误解;你说欺诈了,他说是小瑕疵;你说根本违约,他说一点点违约……
我在裁判文书网上翻阅了几十个开发商虚假宣传、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案例,仅有一个退房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例,请见图: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关于商铺的宣传内容明确具体,对黄启友的缔约决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于涉案商品房的真实性质与该内容不符,万隆公司虚假宣传,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致黄启友无法实现其购入商铺的合同目的,黄启友有权解除合同。”
可见在遭遇所谓虚假宣传时,购房者的退房诉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这两个规定体现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房子不能住,当然可以退房了。当房子具备居住功能后,因其他不满意的地方想退房,那难度不小。此处得强调一下,虚假宣传情况下退房诉求得不到支持,但赔偿损失的诉求很多时候是能得到支持的,可惜是数字比较小,蚊子肉也是肉啊,有总比没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