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初,李某前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看房,售楼员向其作了关于楼盘优势的介绍,重点说明2栋12楼以上为湖景房,同时向李某赠送了楼盘宣传单及室内平面图。李某经反复权衡,于同年3月7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2栋2单元16B室。房屋总价100.12万元,首付款30.036万元,维修基金1.0012万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8月底。
交房日期届满,李某前往收房时,发现其所购买的2栋前新建了一栋31层的高楼,完全遮挡了室内看湖的视线。为此,李某拒绝收房,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2012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李某交纳的首付款30.036万元,房屋维修基金1.0012万元;三、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0.0626万元。
【法律解读】
如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开发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仍然不能解脱民事责任,即法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开发商当然构成欺诈。对此,购房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只要能证明开发商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存在,购房者就能寻求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发商作为对于其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就脱不了干系。如果你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律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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