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2011版

XXX(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

[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

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XXX(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XXX在台湾的遗产手续”。

证明单方放弃权利、承担义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引用文书的全名。

4.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裁為....................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赠与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将本人所有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赠与XXX(受赠人)。

XXX(申请人)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赠与行为。

证明赠与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赠与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赠与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书上的签名(印鉴)是XXX(申请人)本人所为”。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的,应当据实表述。

5.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裁為.............—......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受赠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愿意接受XXX(赠与人)赠与的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注4]。

XXX(申请人)的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接受赠与行为。

证明接受遗赠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证明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受赠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受赠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书上的签名(印鉴)是XXX(申请人)本人所为”。

4.赠与的财产为共有或者赠与附义务的,应当据实表述。

第五式遗嘱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注1]公证事项:遗嘱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注2]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注3]上签名[注4],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注5]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设立共同遗嘱的,立遗嘱人均应当列为申请人。

2.如果是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见证人,应当据实表述。

3.引用文书的全名。

4.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遗嘱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上的签名(印鉴)是XXX请人)本人所为”。

................裁為....................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保证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保证书[注2]上签名[注3],并表示知悉保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愿为XXX(被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注4],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注5]。

XXX(申请人)的保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XX条[注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保证人单方作出的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

证明其他保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证明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引用文书的全名.............裁為................3.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保证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XXX(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书上的签名(印鉴)是XXX(申请人)本人所为”。

4.可以对保证所担保的项目、条件、范围等作详细表述。

5.发往域外使用的保证书、担保书、保函通常遵照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具体的保证责任可以不写,保证的依据也可以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裁為.............—......第七式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公司章程[注2]兹证明XXXX公司(全称)于XXXX年X月X日在XX(地点)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等),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前面的《XXXX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XX人,代表XXX股;赞成的XX人,代表XXX股;反对的XX人,代表XXX股;弃权的XX人,代表XXX股。

该公司章程的内容及通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上XXX、XXX、XXX、XXX(股东姓名)的签名(印章)属实[注3]。

该公司章程自XXXX年X月X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

证明经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适用证书公证书格式。

证明已生效.............裁為................的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证明社会团体章程、基金会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参照适用本格式。

2.此处要具体注明何种章程。

3.不同的章程,适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条件不同,本句要根据章程的不同作相应调整。

................裁為....................第八式认领亲子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甲)[注2](基本情况)XXX(乙)[注3](基本情况)关系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认领亲子兹证明XXX(甲)、XXX(乙)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XXX(关系人)是XXX(甲)的儿子(女儿),XXX(甲)是关系人的父亲。

[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生父认领亲生子女的行为。

证明生父母认领失散子女的行为,可以参照本格式出具,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裁為—2.第一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父。

3.第二申请人为关系人的生母。

4.申请人之间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增加以下表述:“申请人间商定,关系人由XXX(乙)(或甲)负责抚养,XXX(甲)(或乙)负担XXXXX(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出生于我国境内的法律事实。

2.出生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现名称,现名称与出生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3.申请人的父母一般应为生父、生母,生父或者生母不详的可予以注明。

——裁為—第十式生存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生存兹证明XXX(申请人)至XXXX年X月X日[注2]尚健在,现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或XX县XX乡(镇)XX村,或XX养老院)。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生存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2.此日期为公证员见到申请人之日。

3.可以根据需要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裁為....................第^一式死亡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死亡兹证明XXX(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XXXX年X月X日[注4]在XX省XX市(县)[注5]因XX[注6]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裁為....................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此处为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

宣告死亡表述为“于XXXX年X月X日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裁為.............—......第十二式身份公证书格式十二式之一:国籍公证书格式[注1][注2]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国籍兹证明XXX(申请人)现(或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路XX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未入国籍公证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裁為..........—.....十二式之二:监护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注2]:XXX(甲)(基本情况)XXX(乙)(基本情况)关系人[注3]: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监护(身份)兹证明XXX(甲)是XXX(关系人)的父亲,XXX(乙)是关系人XXX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注4]规定,XXX(甲)、XXX(乙)是其未成年子女XXX(关系人)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但表述要作相应调整。

2.申请人为监护人。

3.关系人为被监护人。

4.对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裁為.....................十二式之三:户籍注销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户籍注销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注销户籍,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注1],原户籍所在地在XX省XX市(县)XX路XX号。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定居办理户籍注销公证的,参照适用本格式。

第十三式曾用名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曾用名兹证明XXX(申请人)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注2]曾用名为XXX。

[注3]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证明又名、译名、别名等可以参照适用本格式。

第十四式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住所地(居住地)兹证明XXX[注1]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路XX号,与户籍所在地一致。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公证申请人与当事人有时不一致,此处应当为当事人的名字,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注明申请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为回国定居者,应当增加“原住XX国,于XXXX年X月X日回国定居”的表述。

2住所地一般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为准。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申请人要求证明现住址的,如果能够提供有效居住证明的,证词应当表述为“现居住地(或经常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路XX号”。

第十五式学历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学历[注2]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在XXXXXXXX[注3],于XXXX年X月毕业(结业、肄业)。

[注4]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历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历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2.可以注明何种学历。

学历公证通常是证明申请人的最高学历,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证明其具有的特定学历。

3.此处注明学校全称、学历类别、所学专业、学制等,如大学本科学历可以表述为:“XX大学(或学院)XX系本科XX专业学习,学制XX年”。

4.学历证书注明授予学位的,可以一并证明第十六式学位公证书格式[注1]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学位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被XX大学(或XX科研机构)授予X学XX学位[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本格式适用于对学位进行实体证明。

对学位证书进行形式证明,适用证明证书公证书格式。

O2.此处注明学位的具体种类,如法学学士,经济学博士O第十七式经历公证书格式十七式之一:自然人经历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经历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注1]在XX省(或市、县)XXXX(单位全称)从事XXXX工作。

[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连续变迁的情况。

2.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公证书可以加贴当事人近期照片。

十七式之二:法人经历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经历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在XX省XX市(县)从事了XXXX活动(如承建了某项工程)。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据实证明经历的详细情况。

经历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科研项目或者重要活动获得重要奖项的,可以一并证明。

第十八式职务(职称)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职务(职称)[注1]兹证明XXX(申请人)现任(或者X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任)XXXX(单位名称)XXXX(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1986年职称改革后,职称统称为“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九式资格公证书格式十九式之一:法人资格公证书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XXX(基本情况)公证事项:XX法人资格[注1]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经XXXXXX(核准登记部门全称)核准登记[注2],取得XX乂乂号《XXXX》[注3],具有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是XXX(姓名),法人代码:XXXXXX,法人住所在XXXXXX[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XXXX年X月X日注:1.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此处应当注明是何种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为批准成立机关全称,“核准登记”改为“批准成立”。

THE EN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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