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一儿(张一)一女(张二)长大成人,张先生有几套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在他去世后,儿子张一一直居住在老屋内,后张一对原有老屋翻新并进行了扩建,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登记使用人为张一本人。
后来,房屋被政府征收,安置房和拆迁款均被张一领取。女儿张二得知后,因继承问题与其兄张一协商不成,遂将张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对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进行法定继承。
法官说法:
首先,张先生生前建造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登记,是其个人财产,且在张先生去世后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儿子张一虽然对房屋进行了翻新扩建,但是房屋产权归属不会因此而变更。因此,拆迁房屋中原本属于张先生的部分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但儿子张一在翻新扩建时支出的费用以及扩建部分的房屋补偿款属于其个人所有。
其次,对于张一扩建房屋的部分,如果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拆迁的时候则不应给予补偿。本案中,张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扩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归张先生儿子张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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