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首页
好书
留言交流
下载APP
联系客服
2018.01.15
房屋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51XX号
原告吕某泉,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珍,女,19XX年XX月XX目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某财(系被告朋友),男,1963年2月7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号X室。
被告符某根,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甲仗村XX号,现下落不明。
原告吕某泉诉被告张某珍、符某根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被告张某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某根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告知其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被告符某根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泉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珍原系夫妻,吕某系双方婚生之女。2006年12月30日,吕某与被告符某根登记结婚。2007年1月4日,吕某因意外事故去世。2007年9月4日,原告与张某珍协议离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利津路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告、张慧珍、吕雯三人名下,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利津路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原告要求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由原告给付两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
被告张某珍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同意利津路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折价款。
被告符某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吕某泉与张某珍原系夫妻,吕雯系双方婚生之女。2006年12月30日,吕雯与符某根登记结婚。2007年1月4日,吕某因意外事故去世。利津路房屋的产权于2004年9月登记在吕某泉、张某珍、吕某三人名下。2007年9月4日,吕某泉与张某珍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利津路房屋未作分割。
审理中,原告认为房屋评估价格过高,要求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扣除20%,再扣除未还的银行贷款及离婚后原告归还的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因原告坚持要求该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故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先行支付了700,OOO元。被告张某珍对评估价无异议,但认为系原告过错导致离婚,故在扣除被告符某根应得的份额后,余下份额要求被告享有57%份额,原告享有43%份额。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1111弄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含房屋装修)归原告吕某泉所有,房屋中未还的银行贷款由原告吕某泉负责清偿;
二、原告吕某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某珍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82,688元;
三、原告吕某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符某根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5,6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99元(原告吕某泉已预交10,800元),由原告吕某泉负担7,377.50元、被告张某珍负担7,377.50元、被告符某根负担1,844元。房屋评估费人民币5。400元(原告吕某泉已预交),由原告吕某泉负担2,400元、被告张某珍负担2,400元、被告符某根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