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探索研究
——从公益诉讼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
习近平总书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在“文化遗产日”调研时曾说: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事。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关心和爱惜前人给我们留下的这些财富,我们民族的精神和独特的审美情趣、独特的传统气质,才能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倡导珍爱文化遗产的文明之风,增强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了解,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的现状
连南瑶族自治县成立于1953年,位于广东省西北部,属清远市管辖。全县总人口约18万,其中以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57.6%,是广东省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县,也是全国唯一的排瑶聚居地。连南排瑶的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隋唐时期,排瑶祖先就已迁徙到连南境域内居住。在漫长的岁月中,为了维护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在险峻的高山上建寨立户、聚族而居、依山自保,逐渐形成了悠久独特的民族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
瑶家人会说话就会唱歌,会走路就会跳舞。连南下辖七个乡镇,其中两个是汉区乡镇,五个是纯瑶族乡镇。凭借少数民族能跳会唱的天然优势,近几年来文化馆认真培育孵化业余团队,在经费、培训、场地提供等多方面给予扶持。每年集中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培训,以培养下一代传承人为目标,压实每个传承人年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各镇文化站也积极邀请非遗传承人对当地非遗项目进行普及培训,使当地文化迅速得到普及和传承。
(一)申报非遗项目和非遗传承人的总体情况
连南瑶族自治县成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34项,其中,国家级3项,省级8项,市级7项,县级16项。成功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63人,其中,国家级2人(1人已去世)、省级14人(1人已去世)、市级13人(1人已去世)、县级34人。
(二)非遗资料整理记录情况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存在的问题
(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但实际上,财政划拨办公经费有限,难以维持正常运作,导致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受到限制,影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四)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二点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其中包括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地方政府应落实有关主体责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上世纪以来许多民间文化创新发展停滞不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通过商业化运作,进行开发利用的工作更是滞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利用。
三、从公益诉讼角度,寻找对策措施
(一)检察机关开展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
一是现有的政策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损害案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二)积极稳妥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
县级院主要办理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严格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或者存在重大侵害危险,人民群众反应强烈;(2)侵害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违法性;(3)现有行政执法制度机制严重失灵或者存在明显短板,难以有效解决公益侵害问题;(4)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可以提起诉讼,难以通过普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有效实现公益保护。在立案时应着重严格把握违法性的特性,行政违法性不明确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一般不予立案,其次,行政机关对所涉的公益侵害事实正在依法履职、有明确处理意见或具体处理措施的,不宜立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具有物质、精神双重属性以及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象征,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需要全社会的共识和合力来共同保护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的传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担当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