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继承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的继承方式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前者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后者是依照被继承人的生前的遗嘱继承。遗赠虽不属继承的方式,但作为解决遗产分配问题的方式与遗嘱继承具有类似性,所以立法上将其列为继承方式之一并与遗嘱并列。继承方式中,与前述接受遗产不同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取得遗产需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抚养义务,否则即不能承继遗产。下面对上述继承方式作一简要阐释。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作为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排除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及出现遗嘱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等情况下的遗产继承,故法定继承才称为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主要有两个法律特征。第一,法定继承需满足一定的人身关系。法律上,法定继承人要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家庭关系予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第二,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属强制性规范,除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改变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有以下情形,可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对其名下财产予以处分;(2)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全部无效;(3)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部分无效;(4)遗嘱所涉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5)遗嘱所涉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6)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遗嘱继承
关于遗嘱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1)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中选择。《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即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2)遗嘱继承人为数人的,数个继承人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即不存在各遗嘱继承人之间继承先后顺序的问题。遗嘱对数人的遗产份额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遗嘱份额继承;没有遗嘱份额的,在遗嘱的财产范围内,各遗嘱继承人均等分配。(3)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又未变更的,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主张代位继承的,因无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这种情况下遗产只能转为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三)遗赠
所谓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作为法律行为,都是在自然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所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四)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上一项有特色的制度,也是一项创造,该制度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总结,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和扶养。
二、关于继承方式的相互关系
本条还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依照《民法典》和《继承法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继承开始后,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法定继承,一般按先后顺序处理遗产,也即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考虑,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考虑。
3.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继承案件中,出现几种继承方式并存且出现冲突是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继承法意见》所涉的几种情况也需注意
1.《继承法意见》第54条规定:“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