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草案)带来的继承立法新动态
自1985年施行以来,继承法一直未作修改,直至去年8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其他各分编草案集体首次亮相。通过与继承法进行比较,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创新
1、继承人宽恕制度。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
2、遗嘱的新方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及电脑的广泛应用,人们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越来越多样,不再仅仅局限于手写,“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应运而生。问题来了,譬如打印遗嘱究竟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其形式与效力问题一直在司法实践中饱受争议。民法典(草案)分别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认可了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并对其形式要件做了明确规定,可谓也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与民众的实际需要。根据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完善
3、变更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都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做出了明确法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换言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然而,公证遗嘱的办理流程及复杂的撤销程序一直被诟病,尤其在立遗嘱人发生紧急情况时,再经过复杂、费时的公证程序撤销、更改公证遗嘱内容并不现实,此时,严格按照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规定,如何真正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也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在民法典(草案)中,已明确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强调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到立遗嘱人的现实需求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4、补充了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目前继承法仅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但忽视了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之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问题。由此可能会导致虽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死亡、但其子女无法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民法典(草案)在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将代位继承的范围扩展至第二顺序继承中的兄弟姐妹,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使得结果更为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三)吸收
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法〔民〕发〔1985〕22号继承法意见,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为体现立法的整体性,民法典(草案)也对现行继承法律的规定做了合理的吸收。
二、民法典(草案)立法中的留白
继承牵动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中也不断涌现出新的法律问题亟待法制的完善。目前,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一审稿、二审稿虽先后提交审议,但仍存在不少立法的空白地带。
2、第三人遗赠的管理、执行。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8月底,90后立遗嘱人数为236人。年轻人的财产继承,主要有现金存款和虚拟财产,至于财产的继承人,给父母的居多,但也出现了有年轻人立遗嘱将名下的房屋赠给闺蜜的情形。身为独生子女,立遗嘱人希望在个人发生意外时,闺蜜能按照其遗愿代为履行其对父母的养老义务。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法律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前述情形中“闺蜜”未能按立遗嘱人的遗愿履行,法律如何监管规制呢?“闺蜜”如能按约履行,她的履约行为又该如何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些也都会引发新的思考。
4、遗产管理人的后续监管。民法典(草案)虽然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并对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担任、职责等做了规定,但当遗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是哪些,如何追究,法律对遗产管理人的后续监管并无细化规定。
三、民法典草案将来正式颁布后的法律适用与冲突
(一)民法典(草案)的适用范围
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有一定依据的,新法优于旧法,且新的立法有明确规定废止。
民法典(草案)附则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根据该条,民法典(草案)一旦“去草”成功,成为正式的民法典,则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曾经的辉煌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二)民法典(草案)未做规定时的法律适用
四、思考及启示
(二)树立遗产管理人的法律意识
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并对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担任、职责等做了规定,但法律对遗产管理人的后续监管并无细化规定。由此,在树立遗产管理人概念的同时,高净值人士也应及时寻求法律人士的专业指导,通过与遗产管理人订立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就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履行、违约责任承担、报酬获得方式等作出明确、细化的约定,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未来的遗产处理能按意愿执行。
(三)及时熟悉了解立法的新动态,知晓民法典继承编对未来生活将要产生的重大影响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一旦正式施行,施行之日便是继承法的废止之日。人们必须正确把握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的关系,及时更新进民法典的“新内容”,熟悉、了解民法典立法的新动态,尤其是其中立法的亮点、特色及重大修改,如遗嘱方式的补充,公证遗嘱的效力变化,继承人宽恕制度的设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