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继承先后顺序”的面纱

独生子小李的父母于2016年9月11日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留下存款120万元,小李的奶奶由于悲伤过度,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除爷爷甲、叔叔乙和姑姑丙以外,小李再无其他亲属。则该笔存款正确的分割方法是()。

A.小李和甲各分得60万元,乙、丙不分

B.小李和甲各分得50万元,乙、丙各分得10万元

C.小李分得85万元,甲分得25万元,乙、丙各分得5万元

D.小李分得67.5万元,甲分得37.5万元,乙、丙各分得7.5万元

一、继承先后顺序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叫做法定继承。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称为遗嘱继承。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是遗赠。

因为遗嘱更好地体现了被继承人分配自己遗产的真实意愿,故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相等,只是继承人范围不同,前者为法定继承人,后者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若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其中,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财产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知识链接】

【例1】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丙均已死亡,乙奄奄一息。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1)可以证明甲、丙先于乙死亡,仅甲、丙死亡的先后顺序不能确定。(2)由于甲、丙在死亡时都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还活着,故应推定长辈甲先死亡,丙后死亡。(3)结果是:甲最先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丙继承(A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然后丙死亡,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乙继承;最后乙死亡,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B继承。

【例2】丈夫甲与妻子乙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B。(1)《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2)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3)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份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一)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4.遗嘱形式合法

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发生效力。

【试题演练】曾某去世前,先后立了四份遗嘱处分其遗产,第一份是自书遗嘱;第二份是公证遗嘱;第三份是录音遗嘱,有社区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第四份是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有多位护士见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执行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

【答案】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本题答案选B。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二)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四、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试题演练】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故本题说法错误。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答案】CE。解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A项和B项属于无关选项,排除。《民法通则》是一般法,《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法律适用时要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法律适用正体现了这一原则,所以选项E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E。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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