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决首例第二顺序“代位继承”案

舅舅的遗产,按照正常的继承顺序,应该优先由舅舅的妻子、子女、父母来继承。但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却出现了外甥女继承舅舅部分遗产的“突破继承”特例。

外甥女为何有权继承?

2021年5月,舅舅李某华因病去世。他生前一直未婚,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去世。李某华兄弟姐妹一共5人,妹妹李某玲2007年去世,留下了一个女儿小赵。李某华是小赵的大舅,小赵在她妈妈这边的亲戚还有大姨、二舅、小姨。

大舅李某华在秦淮区某小区有一套房产,关于这套房产如何分配,一家人始终没能达成一致,2021年7月,小赵跟小姨作为原告,将大姨和二舅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李某华的这套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华生前未留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李某华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故去,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第二顺序继承启动,由李某华的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华的妹妹李某玲先于李某华死亡,应由其女儿赵某代位继承李某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李某华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对原告小赵主张代位继承其母亲李某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支持。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2021年1月民法典生效前,继承法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限定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而新实施的民法典特地增加一条内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原先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基础上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

在该案中,小赵的母亲已经去世无法继承,她就能够依据民法典新增的这条法律规定,代母亲继承大舅的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对于代位继承作出了比较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在该案中,只有李某华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才启动;小赵的母亲才拥有继承权,而由于小赵的母亲先于舅舅李某华死亡,这份继承权才落到了小赵手上。

该案承办人、秦淮法院法官房春娥介绍,虽然原先继承法的规定保障了遗产向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流转,但这一规定过度限制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会导致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面对这样的情况,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人范围。这个范围的限度既要能够将个人所得的财产在变为遗产后进行适度分配,同时又不能无限制延伸,将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情感联系不密切的人,使遗产过多地向较远的旁系扩散。

根据社会生活实践,兄弟姐妹是与被继承人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从小共同生活多年,具有深厚的情感基础,在一定情况下还能尽扶养扶助义务,而兄弟姐妹的子女与被继承人在血缘和情感上有较为紧密的联系。现实生活中对于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往往由其侄子女、甥子女给予精神慰藉与生活帮助,让侄子女、甥子女继承遗产,符合遗产向晚辈流转的原则,也符合民间传统中继承遗产的习惯。

该案是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遗产的生效判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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