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七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十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一条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二条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THE END
1.跨国遗产处理难题国际私律问题在民法典下的调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建立起复杂的法律关系,这对于遗产继承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中国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后,如何处理跨国遗产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规定是基于主观人格权利和客观财产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人格尊严、生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39570.html
2.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实务分析专业文章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被称为“无遗嘱者”;如果被继承人订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被称为“立遗嘱者”;“继承人”普遍被称做“受益人”。 1、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跨境继承案件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7711967028f5cd6.aspx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有哪些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4有哪些?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https://mip.64365.com/zs/944421.aspx
4.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面解读,法律细节一网打尽学校简介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该解释对继承法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补充。其中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涉及。此次解释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于继承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ttp://www.meansam.com/post/23480.html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https://zhangyanan.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4621_38263.html
6.涉外合同案件(精雅篇)立法上,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年《民事诉讼法》和$%%%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司法实践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虽然《民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7j6ati3.html
7.民法典应用案例范文因此,现阶段实现情势变更原则法典化,时机尚未成熟。目前,最适宜的办法是采取单行立法方式,在修订《合同法》时,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对《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原则(主要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扩张性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实为权宜之计。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40539.html
8.婚姻家庭继承法20230603085343.pdf《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法 解 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5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6页 1994.2.1民政部发布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 院 2003.10.1 实施 2001年 12月24 日最 高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 日最高 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11年8月13 日最高 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03/5300102232010220.shtm
9.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司法解释三律师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https://www.110ask.com/tuwen/1836468610766883877.html
10.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汇总肖裔涛律师个人主页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18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