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怎么样的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继承法

·继承法问题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关于附则部分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64.继承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THE END
1.跨国遗产处理难题国际私律问题在民法典下的调整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建立起复杂的法律关系,这对于遗产继承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中国实施了新的《民法典》后,如何处理跨国遗产的问题成为了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规定是基于主观人格权利和客观财产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人格尊严、生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39570.html
2.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实务分析专业文章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被称为“无遗嘱者”;如果被继承人订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被称为“立遗嘱者”;“继承人”普遍被称做“受益人”。 1、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跨境继承案件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7711967028f5cd6.aspx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有哪些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4有哪些?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https://mip.64365.com/zs/944421.aspx
4.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面解读,法律细节一网打尽学校简介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该解释对继承法进行了详细阐释和补充。其中涉及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遗嘱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均有所涉及。此次解释旨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维护遗产的合法权益。该解释对于继承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ttp://www.meansam.com/post/23480.html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https://zhangyanan.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4621_38263.html
6.涉外合同案件(精雅篇)立法上,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年《民事诉讼法》和$%%%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司法实践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虽然《民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7j6ati3.html
7.民法典应用案例范文因此,现阶段实现情势变更原则法典化,时机尚未成熟。目前,最适宜的办法是采取单行立法方式,在修订《合同法》时,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对《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原则(主要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扩张性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实为权宜之计。https://www.haoqikan.com/haowen/40539.html
8.婚姻家庭继承法20230603085343.pdf《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法 解 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5页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6页 1994.2.1民政部发布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 院 2003.10.1 实施 2001年 12月24 日最 高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2003年12月4 日最高 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2011年8月13 日最高 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03/5300102232010220.shtm
9.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司法解释三律师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https://www.110ask.com/tuwen/1836468610766883877.html
10.离婚的各种法律问题汇总肖裔涛律师个人主页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187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