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十八大向全党提出这一要求,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法治思维的培育,不仅是观念养成,而且需要实践制度的保障。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在法治国家里,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仰。信仰不仅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中内在素质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意识、观念表现为外显素质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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