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基础知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教的过程要有针对性

二、教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艺术性

艺术性是让学生在接受教师对其法律知识和观点灌输的同时,欣赏到教师课堂教学的艺术美,在课堂中一直保持较高的学习情绪,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要达到这一点,教师首先要做到观点正确、教材熟悉、层次清楚、重难点突出、口齿清晰。其次,要精心设计教案,尽可能地运用丰富的教学素材和多样化的现代教学手段,把教学理论转化成教学实践,通过设置场景,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情不自禁地自发讨论问题。例如在讲解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案例教学时,不能单纯地展示案情,而要由案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对案例作深刻的思考,从而将他们的好奇心转变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教学中,教师还要注意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尽可能地给学生提供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从而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的道德品质,使理论形象化、通俗化,寓理于事,最终提高教学效果。

三、“学”要体现自主性和动力性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所以教师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标,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要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要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平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意识;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今天,社会已经步入到“权利的时代”,人是最大的资源和财富,只有尊重人、理解人,才能开发人、解放人,才能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基础知识课应用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目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基础知识;教学有效性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国家宪法也把这一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法律基础知识学科,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的重要途径。但由于诸多原因,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学习的有效性还不十分理想。近今年,笔者一直从事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工作,就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什么是教学有效性

二、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有效性不理想的原因

1、学校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

通常,学校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学时较少,而这门课程的内容很广,不仅包括了社会主义法系的基本理论,还几乎涵盖了全部部门法知识。在短短的每周两课时的学时里,要想让学生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显然是不可行的;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中职生而言,纯粹的制度很难提起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更勿论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认同、热爱和信仰等情感。于是,往往很多教师在这门课的教学上不能两全,致使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或即使匆匆完成也是效果不好。

2、教师方面的原因

国家设置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即会用法。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师基本由学校政治教师担任,他们很少属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大都是自学或凭教学经验。他们没有或不全有知识上的实质权威,普遍缺乏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缺乏对法律专业知识和专项能力的科学分析。因而在课堂上往往沿袭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把学生视为知识的“被动者”,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将特定的法律规则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忽视课程的教学目的,影响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三、提高法律基础知识课堂教学有效性的若干途径

教师要努力提高自己,平时刻苦钻研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动态,认真备课,力求所讲的内容均言之有据,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总结新的教学经验,以提高教学有效性。

1、优化课程体系,精心选择课堂内容

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公民明确知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社会、他人不公正对待时;当他们遭遇麻烦、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他们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才会对法律产生切实的兴趣。法律信仰才有产生的推动力。因此,课堂教学中,应该把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树立公民权利观念作为重要目标,最终达到使学生确信他们可以从法律中得到实惠,(如法律能保护其权益,他们还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监督等),进而树立起把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比较的习惯,使学生对法律产生需求与渴望。

2、课堂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积极情感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句名言指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两方面建设: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二是形成与之匹配的民众的法律情感,两者相比,后者尤为重要,没有了它,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要培养的法律情感主要是一种积极、理性的法律情感。即通过系统的教学,让学生理解法的真谛、法的精神、法的作用、法的价值等知识,进而培养起来的对法律的认同、尊重、热爱、信仰等心理态度。

一方面,教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必须做到内容准确无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人们必须守法,如果向学生讲授的知识是不准确的,那么怎么让他们做到按法律办事呢?严重的话,可能会使学生对法律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正面引导,教师的整个教学必须紧紧围绕着品现法律的理性、正义、自由等品质或价值展开。或者说是教师的整个教学必须紧紧围绕着凸显法律的理性、正义、自由等品质或价值来展开,这样才可能形成对法的理性认识,进而增强对法律的积极情感。

3、利用案例教学,引起学生兴趣

4、利用赏识教育,激发学生的自我效能

自我效能,简单说就是个体对自己能够成功的一种信念,即“我能行”。尽管职校学生普遍存在着成绩不理想,习惯不好。但实际上,任何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的鼓励和关怀。因此,在法律基础知识学科上,老师也要相信所有的学生都具有发展的潜力,要用一双慧眼去发现每位学生的闪光点,要学会欣赏每位学生的微小成功。在课堂上,除了以教学为主要职责外,还应该在教学过程中倾注积极的情感和真诚的爱心,教师致力于“导”,服务于“学”,致力于把外在的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学习需求,把启发思想贯穿于教学方法运用的整个过程,从而促进学生健康向上的学习行为,积极投入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上来。

总之,在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实施教学有效性是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我们应当努力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使学生真正做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秩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陈厚德.有效教学[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

[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周浩波.教育哲学[M].人民出版社,2002

[4]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5)

一、目前《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课程地位不突出,教学目标设定不明确

本课程是德育课程中的的一门,是考查科目,学生普遍不够重视。该课程课时少,有些班级由于专业实训课多,还会压缩基础课课时,导致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常识也来不及讲完,而书上教学内容却庞杂繁多,涉及各个门类多个法律部门的知识,因此,教者,只能赶进度,学生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这样的教学目的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

(2)知识更新慢,教材明显滞后

我国的法制进程很快,但教材的更新却是比较缓慢。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撰写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修改,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不能通过教材学习到,而这些法律知识往往又是非常重要的。

(3)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应用教学

在本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体系选择上,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操作技能作为培养的目标。法律概念和理论对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人才,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环节,我们的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更重要的是,还要懂得如何应用以维护权益,制止违法行为。现行很多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学得很不够,这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复合性人才的要求是有很大差距的。

(4)教学方法传统,评价方式单一,学生学习兴趣不浓

主要表现在教学方法还是比较传统式的讲授教学,缺少案例,缺乏师生互动,评价方式单一、一般以卷面成绩为主,起不到很好的检测作用,出题考试能测出学生掌握了多少知识点,但不能测出他们到底提高了法律素养没有,所以通过这种简单的测验方式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要提高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兴趣,提高学生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必须在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上进行改革。

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

(1)更新教育观念,重设教学目标

在教学体系上,打破原有的章节,采用专题教学和项目教学,增加法律技能项目训练。如将原来的六大章节整合为四大专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实用民商法专题、预防犯罪专题、维权之路专题,每个专题下设若干个任务,用职业教育的理念指导,实施任务驱动的方式展开法律知识的教学,并在每个专题下增加了若干个项目训练:如“我心中的法”主题演讲、模拟企业设立程序、草拟劳动合同、“从彭宇案看好事做得做不得”辩论赛,“我来当律师”案例分析、民事诉讼状的撰写等。体系的整合使教学目标更贴近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用法技能。

(3)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我们讲了,法制教育应是以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为目的的,因此以往的教师在黑板上写、自己满堂讲的模式已经不适应了,那种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教学过程,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来学习和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法律规范。要提高法律基础课教育效果,还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如下集中教学方法效果较好:

第一,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这两种教学方式都是在法律教育中比较适用和较为先进的教学方式。这要求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投入足够精力,精心备课,选择典型性、代表性和层次性案例,最好多选取有“邻近效应”的案例,利用多媒体等手段为学生提供模拟的真实的法律实施场景,引导他们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并能对案例进行综合分析,使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因势利导,培养学生分辨是非,学法用法能力。

第二,综合应用演讲、辩论、课堂讨论、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辩论的主题围绕热点法律案件焦点问题,反正和正方可以设置为原告、被告或者公诉人、辩护人,演讲可以以一个法律案件的判决为主题,要求学生用学过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做一个判决并将判决书作为演讲稿予以交流,老师进行总结和点评。

第三,开辟第二课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通过活动吸引学生,使学生在理论学习、活动结合中产生对法制的浓厚情意、依赖和信仰,并将这种思想观念与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主张和人生价值目标融为一体,逐步树立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的现代法制观念。如带学生走出课堂,到法院听庭审,或者与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在校组织模拟法庭,也可以开展法制讲座,邀请公、检、法部门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来学校开展讲座,进行法制影片宣传放映或图片展览等等,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用法的兴趣。

(4)改革评价方式,多元化、过程性考核学生法律素养

改变原有的一张试卷定成绩的考核方式,最终成绩由日常表现、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并且更侧重于日常表现。可尝试进行案例分析口试答辩或撰写综合性小论文方式。如采用笔试的,试题内容可采用开放性的有争议焦点的热点案例题或综合性的分析题,而不是对精准的纯知识点的考查。

2012年12月27日,麦当劳中国公共关系经理翁晓萌给本网记者邮件回复称,六和是麦当劳的二级供应商之一。麦当劳使用的每个供应商的每批次鸡肉原料,都经第三方独立实验室检测且确认合格。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麦当劳已于1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六和集团的鸡肉原料。对销售情况的影响和检测机构资质等问题均未回应。

营销理念受“膜拜”消协贾宁:为何“南橘北枳”

肯德基的“CHAMPS”冠军计划:C-环境整洁优雅,H-接待真诚友善,A-供应准确无误,M-设备优良统,P-产品高质稳定,S-服务快速迅捷。麦当劳的企业理念和经营方针浓缩为“QSCV”(Quality,Service,Cleanness&Value),意即麦当劳为人们提供品质一流的产品、周到的服务、清洁的就餐环境以及让人们感到在麦当劳就餐是物有所值的。

对此,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认为,肯德基这些跨国快餐集团原本是我国餐饮业学习的楷模,这些在20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食品企业管理典范的快餐巨头,但是为何在当今中国却成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律师:肯德基、麦当劳触犯《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针对该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表示,生产方应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作为销售方有义务对其所采购原材料的安全以及质量标准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明知原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仍然使用的话,销售方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应当受到本条的相应处罚。

第八十五条第十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针对上述法律规定,王律师认为召回的意义不大:“我认为应该是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麦当劳、肯德基的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召回相对于停止经营的处罚更轻并且执行难度更大,所以召回是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在回避更强硬的执法标准。”

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贾宁表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王律师对此表示,消费者一般在麦当劳、肯德基消费不会像在超市购物一样有留取小票的习惯,没有购物凭证,的主体就不好确定,但是要求麦当劳、肯德基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食品安全事件“防”大于“治”企业违法成本低

王律师分析,不良生产厂商的违法成本过低,是生产厂商愿意铤而走险的关键。一方面要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消费者违法企业过程中的合理支出也应当由违法企业承担。

高等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技能应用专业人才,应该摒弃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着重“操作性学问”,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要求学生掌握工具与体系的关系。在高职法学教育中,随着社会法制进程的高速发展,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实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行为准则,而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期望越来越高,拒绝接受只限于熟悉法律原理和概念,书记法律条文却没有实践经验,而希望在工作后才将法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慢节奏”人才。当前社会更需要的是既能准确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又能灵活运用法律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合理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实用型人才。因此,职业教育怎样突出办学特色,并根据当代社会现实重新确立新的教学目标,探索新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法学教育研究的热点。

一、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劣势

二、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反思

根据近几年在课堂上听课及在教研室集体探讨的成果来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单一,制约着法律专业教学的进步,难以实现培养实用型人才的目标。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1)沿袭传统的教学模式,严重缺乏创新意识。在法学教育的必修课程中,绝大多数老师采用灌输式教学方法,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让学生失去主体性,片面强调知识的传递,严重抑制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及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2)教学目标形式化、空洞化。教学大纲中尽管存在明确章节的教学目标,但其重点在于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而没有明确指出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极大束缚能力培养的教学进步。(3)教学模式程序不规范。因为缺乏教学理论的正确指导,即便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师也会出现操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严重影响教学效果。目前考试体系僵化且评教方式单一,致使教学效果无法得到及时反馈,从而制约人才培养与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双向机制的形成。

三、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

1.正确处理师生关系

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主体是案例分析,所以在处理师生关系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案例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基本原则,着重克服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自主探讨和思索为主,老师指导为辅,保证教学活动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启发式教学,正确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探索与分析得出最佳问题解决方法。

2.改善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并结合案例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升教学质量。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思维能力,鼓励学生进行深入自主思考,并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注重理论分析方法的传授和讲解,运用不同分析方法证明和证伪不同的分析结果。

四、加强实践型教师资源的构建

结合上述内容可以得出,要实行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要在高职校园内建设一支既能掌握严密理论知识又能够对其加以灵活运用且经验丰富的教师团队。如果没有这样的师资力量,那么进行实践性教学犹如纸上谈兵。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高职学院普遍缺乏这样的师资团队。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高职院校应该打破成见。改革不合理的考评机制,支持并鼓励法学教师从事适当的司法实践活动以提高自身实践能力。(2)学校还应该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引入法律事务专家临校指导,研究最新法学成果。

[关键词]习惯;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司法适用引言

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注重传统和传承的民族,正如古语所云:“俗间行语,众所共传,积非习惯,莫能原察”(出自东汉应劭《序》),因此习惯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地位。此外,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得到普遍的承认的重视,我国亦如此,但对一般意义上的习惯的法源地位并未作出一般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考察习惯的语义,分析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和形态,探讨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形态的现实和理论根据及其法源地位的变化,并剖析习惯之作为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祈对习惯的适用和研究有所裨益。

一、习惯之作为法律渊源

(一)何为“习惯”

何谓之“习惯”?百度百科给出如下定义: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当然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定义,不过对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来说亦有参考价值。不妨先来聆听一下学者们的声音。

舒国滢在《法理学阶梯》中这样介绍“习惯”这一法学术语:“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习惯是由于同一种行为方式的不断重复而被人们习以为常地接受的行为规范。它是通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依存与相互竞争的互动互应过程而逐渐演化成型的,具有长期性与稳定性。”我认为,舒的观点,即习惯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方式的不断重复,即物质的因素;二是被人们习以为常地接受,即心理因素。此外,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在其专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指出:“事实上之惯行转变为‘习惯法’成为法源之一应满足下述条件:(1)有事实上之惯行;(2)对该惯行,其生活(交易)圈内的人对之有法的确信;(3)惯行之内容不悖于公序良俗。其中,事实上惯行之存在为一种‘事实’,‘法的确信’是该惯行流行之生活(交易)圈中人之主观上的态度,‘不悖于公序良俗’则为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于惯行之‘实质’内容的监控。”解读黄老的观点,不难发现,他在物质因素、心理因素之外又添加了“不悖于公序良俗”。

再把视线转向罗马法。习惯和法律是罗马法制定法的两种基本方式。习惯可以定义为:“对符合人民法律信念的规范的自发遵守”。由此,对于法律习惯的形成或者说习惯法的建立来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法律信念、对规范的自发遵守。在《法学阶梯》中,习惯被定义为:“由最广泛的同意所认可的长期习俗”。由习惯制定的法叫做习惯法,即“由习俗认可的法”。此外,关于习惯法,萨维尼亦有论述。他指出:习惯法根据共同信念产生,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仅仅被视为上述共同信念的标志,被我们特别称之为习惯的惯习和实践根据其实质是我们认识的手段而不是上述法本身的产生根据。可见,罗马法中,习惯的形成特别强调“信念”。

(二)何为“法律渊源”

1.法律渊源的概念

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也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如法律渊源这般“月朦胧,鸟朦胧”。正如凯尔森所说:“法律渊源是一个比喻性且极端含糊的概念。”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多种多样,而大陆法系这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限于篇幅,不宜笔墨过多,在此仅介绍大陆法学家的通说――沈宗灵先生的观点:“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2.法律渊源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渊源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此仅介绍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所作的分类,即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所谓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和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自主和半自主机构和组织的章程与规章、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个别衡平、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这种分类方法在我国学术界已经成为一种占有主流的命题。不过,最近也有学者对“非正式渊源”这一命题提出反思,具体将在下文阐述。

(三)习惯之作为法律渊源

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得到普遍的承认的重视,我国亦如此。许多教科书在介绍“法的渊源的形态(范围)”时,都明确把习惯列为法律渊源。关于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要件,上文在介绍何为“习惯”时已有涉猎,在此不再赘述。此外,根据上文法律渊源的分类,习惯是属于正式渊源还是非正式渊源?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属于“非正式渊源”。不过这亦有争议,下文将具体分析。

(四)习惯之作为法律渊源的历史与现状

由于法律观上的差异,在法律渊源问题上,历史上曾有一元法律渊源体制和多元法律渊源体制两种主张。持一元制主张的,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别无他种形式的法律。采多元制的,则主张,除了国家制定法外,还有习惯、判例和学说等其他渊源。若以普通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国家为考察对象,那么,纵观其法律发展史,可以发现多数普通法系国家一直采多元制法源主张;而民法法系国家的情况则分三种:18世纪以前是采多元制时期,19世纪则是盛行一元制时期,而20世纪以来,习惯则非直接渊源而只是补充渊源。

具体到当代我国。习惯在我国具体的法律体系里也出现一些变化。比如说,习惯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经常出现在处理民族自治问题时候,习惯作为应被保护、被尊重的对象。另外在一些经济法律、商事法律里,也存在大量的尊重交易习惯的内容。而最近有学者发现:法律中出现习惯的地方很多,包括《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其中提到了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又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其中提到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但是,作为法律的规范意见,也就是从一般性规范角度来说,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是,现在出现了新的变化。新变化即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85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至此,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对习惯可以作为直接的规范依据第一次作了规定。这样一个突破性的规定第一次确立了习惯的地位。

二、特殊条件下的法律渊源

三、习惯法之司法适用

习惯法如在一国家成立,即证明习惯法在该国家得到承认,在法律体系中,其位阶与制定法相同,若一国不承认习惯法的法源地位,便不存在习惯法。但在承认习惯法的国家里实际应用上的困难是,如何认知其发生之构成要件业经满足。比较实际的标准常常是经由法院在裁判中引用,甚至将之宣称为已演成习惯法。自此而论,习惯法与裁判在法源上有重要的关联。习惯法借裁判的途径,裁判借习惯法之名,取得其形式上的法源地位。关于习惯之司法适用,需注意以下几大问题:

(一)习惯法的历史和现代价值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习惯法存在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上文在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历史地位中已经提到,在此不再赘述。

(二)习惯在中国立法和司法中的新发展

这几年习惯在中国法律中的显著变化有三个标志:立法、司法、政府行为。第一个标志即《物权法》第85条,它意味着习惯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获得了一个合法的行为规范依据的法律地位。第二个标志是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彩礼的规定。第三个标志是传统节日的法定化。

(三)习惯引入司法后所产生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当地的民俗习惯,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关于思想观念层面,将习惯引人司法,还是没有得到人们的广泛承认。

关于习惯作为一般性规定。目前关于习惯立法和司法都是个别性规定,都是带有专门所指的,是特指的。这与制定法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制定法一旦被制定后,即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而习惯法由于习惯的特点,恰恰是个别性和专门性的,习惯法规定能不能普世化就成了新问题。

(四)习惯法的未来命运

习惯作为纠纷解决补充手段进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规定是否具有可能性。在法治国家,一切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习惯也不例外。因此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是存在合理性的。我国的司法体制现在正处于改革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疏导纠纷的国家审判机关,有义务采取更为和谐和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实现的方法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上文我们提到的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我们更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有效的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在未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化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论研究,进一步为构建和适用习惯法提供理论基础,进而提高司法适用的水平。结语

由于制定法的弊端,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之一,习惯法的作用就显得越发重要。这个观点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的承认和重视,我国未来亦如此。近些年来,对习惯和习惯法的讨论如火如荼,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理论及实践资源。但笔者认为习惯法在司法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适用。解决习惯法适用的“无据”问题,就是正视习惯在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就是进一步探索习惯法的法律价值和实践功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管是习惯还是习惯法,我们都需要对其有合理合法的选择和把握,决不能与现代法治相背离,选择“善良的习惯”,摒弃违背“恶意的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要进行相应地规范,既要发挥法官的能动性,还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只有在理论构架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习惯和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实现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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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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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一、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基础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一、乌鲁木齐县新农合实施的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县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唯一的直辖县,全县居住着汉、回、哈萨克、维吾尔等26个民族,2011年末,全县总户数18126户,总人口56165人,其中,农业人口17648户47208人,占总人口的84.05%;少数民族人口37393人,占总人口的66.58%。该县辖1个建制镇,5个乡,41个行政村。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76976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7521元。2003年10月全县开始新农合试点工作,2004年全面启动新农合制度。到2011年,乌鲁木齐县共有41个村委会,12所乡(镇)卫生院(其中三所中心卫生院),19所个体诊所,全县卫生系统现有职工209人,汉族职工115名、民族职工94名;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76名,其中,高级职称2名、中级职称34名、初级职称140名。

2004年,在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农合基本框架已在乌鲁木齐县建立,农民“小病拖,大病撑,患病后不敢进医院”的状况有所改善,得到了农民的认可和支持,参合率逐年上升,覆盖率达100%。

二、乌鲁木齐县新农合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

目前,大部分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较低,难以保证对病人及时做到正确地诊断和治疗;基本医疗设备陈旧短缺,办公住宿用房破旧,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技术条件远远不能满足参合农民的就医需要。这与“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村”的目标相距甚远。据调查,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或不写病历;个别医疗机构存在票据、处方、明细表、就诊证登记不相符、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统一收据等问题。

(二)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未形成

(三)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不足

四、促进新农合制度顺利发展的建议

(一)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要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特别是加大对贫困乡镇的卫生支农扶贫力度;加强对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卫生投入,加快乡村医疗机构建设步伐,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充分提高和最大限度发挥农牧区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络核心作用。加强对乡村医务人员的“双语”培训,积极开展手拉手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培养土生土长“赤脚医生”的医务人员,通过卫生援助加快自身造血能力建设,逐步提高乡镇卫生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加强对乡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优质服务;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的联系,争取技术指导与仪器设备的支持,确保全县新农合的平稳运行。

(二)坚持多元筹资

(三)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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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SBR;垃圾渗滤液;DO;PH

1试验材料与方法

1.1试验装置

例如,反应器总有效容积15L,采用压缩空气鼓风曝气,用玻璃转子流量计调节曝气量。反应过程中在线检测温度、DO和PH值。反应器运行方式为:瞬间进水,缺氧搅拌,好氧曝气,停机静置,出水,闲置。

本试验水样取自某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化学预处理出水,主要水质指标见表1。投加NAOH和HCL调节PH值,曝气量恒定。

1.3试验及分析方法

2试验结果与分析

2.1一个反应周期中COD、NH3-N、DO及PH值的变化规律

选择进水氨氮浓度为126mg/L,PH=7,缺氧段DO浓度控制在0.2mg/L,好氧段曝气量保持恒定,各指标变化如图1、图2。

图1一个反应周期中COD和NH3-N变化图2一个反应周期中DO和pH变化

pH值反应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变化特点,缺氧搅拌过程中pH值缓慢上升,是由于反硝化的过程中不断地产生碱度,见式(1),(2)直至好氧反应开始,

NO2-+3H(电子供体有机物)1/2N2+H2O+OH-(1)

NO3-+5H(电子供体有机物)1/2N2+2H2O+OH-(2)

在COD降解过程中pH值由7.35不断大幅度上升至第360min的8.26(图2a点),这是因为:①异养微生物对有机底物的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的结果都要形成CO2,CO2溶解在水中导致pH下降,但是曝气不断地将产生的CO2吹脱,这就引起了pH不断地大幅上升;②好氧降解废水中的有机酸引起pH的不断上升。当COD降解停止时(图1a点),pH曲线开始不断下降,这是因为硝化反应过程中产生了H+见式(3)。

?NH4++3/2O2NO2-+H2O+2H+(3)

pH的下降一直进行至第420min左右的7.85,此时硝化反应基本停止或结束(图1b点),然后pH会迅速上升,继而维持不变或在硝化反应结束时就基本维持不变(图2b点)。pH迅速上升的原因是因为碱度含量大于硝化所需,曝气吹脱了CO2;PH在硝化反应停止时基本变化不大,是因为碱度不足或没有剩余。

2.2不同进水COD对SBR反应的影响

图3不同进水COD浓度下,一个反应周期中COD变化曲线

试验反应器初始进水NH3-N浓度不变,均为126mg/L左右,改变进水COD浓度分别为2178.48mg/L、1530.71mg/L和889.95mg/L,进水pH为中性,曝气量保持恒定,其中进水COD=889.95mg/L时,缺氧搅拌为120min。

图4不同进水COD浓度下,一个反应周期DO变化曲线图5不同进水COD浓度下,一个反应周期pH变化曲线

3结束语

(1)采用SBR法处理垃圾渗滤液,剩余COD浓度维持在450mg/L左右,去除率接近80%;剩余氨氮浓度5mg/L,去除率高达96%,反应出水水质透明,效果稳定。

(2)反应过程中COD、NH3-N与DO、pH值均呈对应变化,其中DO和pH出现了2次跳跃:有机物大部分去除结束时DO第一次跃升,在硝化反应结束时,DO出现第二次跳跃,并缓慢维持恒定;同时,在有机物去除过程中pH呈现大幅上升的现象,当有机物大部分去除结束时pH停止上升,随着硝化反应的进行pH不断下降直至反应结束,然后pH突然快速上升或维持不变。DO和pH值的这一变化特点可以间接指示有机物降解的程度。

(3)不同进水有机物浓度试验也验证了DO、pH特征点的重现性,同样可作为SBR法去除有机物、硝化和反硝化进程的模糊控制参数。这对于实现SBR工艺的在线控制、保证出水水质和节约能耗具有重要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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