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体现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四)法治:
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则、的法治模式(基础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
2、基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民权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
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体现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基本权利和义
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
(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特征:1、以法律规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三)分类:平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四)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1、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五)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六)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条件:一是法律规,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直接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1、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⑴法律事件是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⑵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四、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1、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明确那些法的效力的高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些社会关系;明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有哪些。
五、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当代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
经济法、商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第二节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含义:
(一)定义: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以政治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二)特征: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二、法治的基本精神:1、良法之治
2、法律至上: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3、权利本位: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第三节法的运行
一、立法:
(一)立法与立法体制:1、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2、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一个立法体系,制定法律。⑴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⑵行政法规和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审计署
⑶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条件:包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批准生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⑸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⑹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⑺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二)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或其他规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律。(三)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