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分个人所、合伙所
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是交企业所得税的,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财税处理与一般公司是存在差异的。
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先分后税”的正确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是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费、诉讼费等。
(三)、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口径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出资律师合伙人,即为纳税义务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其他扣除略。
(四)、查账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利润-合伙人1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2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33万元
应付利润-合伙人43万元
发放合伙人工资时:
借:应付利润-合伙人13万元
假设每位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0.2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8万元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1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2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30.2万元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40.2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合伙人10.2万元
(五)、关于会计处理的意见稿
举例2:某律师事务所A律师2020年合伙人工资薪金为25万元,留存收益5万元(即利润),由于账务处理时合伙人工资薪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那么申报生产经常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须调增25万元,即为30万元。
当然意见稿中有关律师事务所其他会计处理方法,是非常不错的,比如代收代付款项的会计处理,很多律师事务所产生代收代付费用时,直接向客户或当事人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