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rtmentofCommerceofHainan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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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9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了十项重大制度创新,其中六项系全国首创。包括鼓励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允许非律师担任律所合伙人、降低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降低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和出资额、允许海南律师办理招商引资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首次开放部分涉及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中国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最新尝试。此外,允许包括中外律所协议联营及互派在内的多样化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新政”自2019年10月开始实施,截至2023年3月,海南引进和新设立律师事务所达254家,数量增加了178%;律师增加2507人,人数翻了一番;其中2家为香港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特别是新成立的1家有税务师作为其他专业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成为全国首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3家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作为该所的法律顾问。
一、政策背景
2019年9月,为发挥律师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作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执业范围、组织形式、准入门槛等方面进行了十项制度创新,其中六项为全国首创。
2019年10月24日,为落实《条例》的规定,海南省司法厅颁布《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对《条例》中的联营和互派等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予以细化落实。
2020年12月,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正面清单》,以贯彻落实中国首次开放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政策解读
(一)政策亮点
1.鼓励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制律所有望于海南落地。相较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的规定,为海南公司制律所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2.允许非律师担任律所合伙人
3.降低律所设立门槛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在普通合伙设立出资额、特殊普通合伙设立出资额及设立人数三个方面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变通。通过减少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资金以及设立人数的措施,使得设立律师事务所更容易了,对于将来海南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更具吸引力,特别对于那些缺少资金的优秀年青律师来海南创业设立律师事务所恰逢其时。
4.拓宽海南律师执业范围
对比《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海南执业律师的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除了诉讼和仲裁代理业务外,律师还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办理招商引资、商标、专利、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5.首次开放涉中国法律事务
对比《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目前全国范围内仅海南允许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提供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打破了现行法律法规完全禁止外国律师从事我国法律事务的限制。对外国律师放开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业务具体见海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12月出台的《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正面清单(2021年版)》,具体见以下二维码。
6.可选缴纳税款方式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选择缴纳税款的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多样化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可开展的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为设立代表处、协议联营、合伙联营、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外港澳籍律师五种。对于设立代表处,在全国范围内均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的形式在中国从事不含中国法律业务的法律服务。而对于剩下的四种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仅在包括海南在内的少数几个地方可以适用,且海南在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方面还存在以下优势:
第一,就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方式来说,海南在执业律师人数要求和外籍律师执业年限要求方面处于全国最低标准;
第二,就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来说,相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还允许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政策实施
1.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
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海南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全国范围内仅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可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但相比上海,海南还允许参与联营业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省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1)适用条件
(2)办理流程及材料
实施部门:海南省司法厅
所需材料
(3)政策监管
联营双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经联营所在地市(县)司法局向海南省司法厅递交联营情况报告。
2.琼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
利益冲突预防机制建立
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参与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海南律师事务所与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预防机制。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及聘用的律师,与参与联营的各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民商事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联营各方约定,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本所律师名义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其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在香港、澳门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须涵盖其律师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具体投保的额度,由联营各方协商确定。
加入律协要求
①港澳律师: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的香港、澳门派驻律师及聘用的港澳律师,以港澳、外籍律师会员身份加入省律师协会,参加省律师协会的活动,接受省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享有的会员权利、应履行的会员义务按境外会员管理。
②联营律所: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省律师协会。
律所年度考核
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设立地的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由海南省司法厅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①上一年度本所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总结报告;
②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本所年度财务报表和依法纳税凭证;
③各方派驻的律师、本所聘用律师和聘用人员变动情况以及本所重要变更事项;
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律师年度考核
联营律师事务所对各方派驻律师、聘用律师执业状况的年度考核,在省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办理。
3.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中国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设立在海南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目前,仅在海南和上海两地落实了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中外律所合作方式,其他地方诸如天津和黑龙江尚未取得司法部审批或尚未出台具体落实文件及措施。
①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情况以及与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外国法律顾问的合作情况,应当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②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中国法律顾问的合作情况,以及被派驻到中国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执业情况,应当纳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年度检验。
4.海南律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目前,仅在海南、北京、上海、广东四地可开展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中外律所合作方式。其中海南在律所执业律师人数要求和外籍律师执业年限要求方面处于全国最低标准。
(2)办理流程及步骤
公示要求
经依法备案的外国法律顾问将在海南司法行政网上进行公示,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进行公示。
年度考核
①外籍律师考核:海南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已备案的外国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②海南律所考核: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行为,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5.海南境内外律所合作方式对比
三、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
附录:政策索引
1.《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2.《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1年02月01日施行)
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从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正面清单》的通知(琼司通〔2020〕148号)
4.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琼司规〔2019〕1号)
5.《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2019年11月01日生效)
6.《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办法》(2019年11月01日生效)
7.《海南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行办法》(2019年11月01日生效)
8.《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2019年11月01日生效)
9.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2〕2号)
10.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向香港开放专业服务市场十条措施》意见的通知
11.关于公开征集《海口市促进琼港合作试点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联系方式:(0898)65369650
协助编撰单位:北京万商天勤(海口)律师事务所??海南自贸港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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