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这几句话术,背下来你也是法庭PUA高手

如果一把雨伞,不能给人挡雨,谁会把雨伞高高的伞举到头顶?

法庭上这几句话术,背下来你也是法庭PUA高手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开庭话术:

一、应对不利证据

1.对未见过的证据

当对方拿出你根本没有见过的证据时,可以说:“对方单方面制作的证据,我不认同其真实性。”

2.证据三性存疑时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或者被告出示证据出示以后,法官会问你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没有异议。如果不能确定,可以回答:“由法院依法认定。”

二、应对无关陈述或反驳

对方陈述与案件无关时

当你认为对方反驳的语言和本案无关时,可以直接说:“对方所述与本案无关,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三、应对恶意诉讼行为

假如对方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恶意行为,可以说:“原告涉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我将保留追溯的权利,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法庭辩论或最后陈述

1.作为原告无新话时

可以说:“坚持诉讼请求和我方庭审意见。”

2.作为被告无新话时

可以说:“坚持答辩意见和我方庭审意见。”

五、关于责任认定

1.被告方应对原告无有效证据时

如果你是被告,可以说:“原告没有拿出有用的证据,证明我方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在二审中作为被上诉人时

如果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可以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二审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我方不承担责任,应予维持。”

3.在二审中作为上诉人时

如果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判决错误,可以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判决错误,二审应改判。”

4.通用的责任减轻说法

可以说:“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您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减少或者免除我方的部分责任。”

六、应对法官询问不利事实

法官询问一个对你不利的事实,较好的回答是:“我不知道、我忘记了。”这样既不会自认不利事实,也不会留下虚假陈述的隐患。

七、发表答辩意见

当原告说完诉讼请求,法官问你意见时,务必回答:“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无论找什么理由,法定的、事实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都不能直接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八、对临时证据的质证

当对方临时拿出来一个证据让你质证时,由于证据质证分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不能确定,就回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确定。”不要轻易认可。

九、庭审最后陈述(无律师协助情况)

庭审结束前法官让你发表最后陈述时,如果是自己参加庭审,没有律师协助,为避免遗漏内容,可以说:“庭后我方提交书面补充意见。”

备注:

开庭必备:六类20个常见质证理由(实务干货)

送_汤2024-04-28发布于湖北

毋庸置疑,质证属于诉讼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如何质证?相信各位读者都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论。本文将围绕证据“三性”和证明力,探讨如何规范有效地质证。希望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积累的些许心得,能对读者诸君有所帮助。

一、如何围绕“三性”及证明力,有效质证?

该条文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

二是指出了质证工作的两个方面——表达对证据“三性”的意见、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如何围绕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一般而言,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包括:

(1)认可真实性;

(2)不认可真实性;

(3)认可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或反之);

(4)无法确认或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

不认可形式真实性的情形如:未提供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未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存在伪造、变造情况。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如证据材料记载的内容片面、不完整,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无法确认或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形,一般发生于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形成不知情,如证据材料是由案外人出具的。

如何围绕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形式合法性指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一是证据类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二是形式要件合法,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单位提交的证据应当由单位的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如何围绕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关联性进行质证时,应着重针对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展开。因此首先需对待证事实进行判断,在请求-抗辩体系下明确举证一方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为何。

例如,原告方诉请主张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其需举证证明的要件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其提交的证据仅反映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则缺乏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针对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辩论

所谓“证明力”,即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效力。

没有完美的证据,也没有完美的事实,证据大体都只是承载了案件部分事实的片段。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对正反证据的采信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即通过对双方提供正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比较,最终作出对待证事实的判断。因而,指出对方证据存在的瑕疵和矛盾之处从而降低其证明力,或提出反驳证据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尤为重要。在对“三性”发表意见之外,还须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材料“承载事实”与举证方“主张事实”是否存在偏差、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等进行说明和辩论。

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4条表述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但实践中,由于举证方往往会阐述其“证明目的”,质证方也普遍习惯于对“证明目的”而非“证明力”发表辩驳意见。笔者认为,对证据能否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进行论理,本质上也属于对证明力进行辩论的一部分。

在2002年施行的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曾对各类证据的证明力作了大量规定,2020年施行的新规定中,删除了旧规定中的大部分证明力条款(尤其是第70条、第71条和第77条),不再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作一般性规定,强调法官“综合判断”和自由心证原则。不过,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依然存在一些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如:第90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第91条和第92条对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证明力的规定等。上述条款,亦可作为对证明力发表质证意见的参考。

针对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辩论,可以考虑如下方向:

(1)证据的性质,如属于公文书证还是私文书证,公文书证是否经过档案部门或者制作部门的证明,私文书证是否有增添涂改等瑕疵;

(2)出具证据的主体,如证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3)证据的形式,如复制件、复制品能否与件、原物核对;

(4)证据属于单一证据,还是串联的、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

的确,“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与法庭辩论不同,前者应是对“单一证据”进行评价和辩论;后者则是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观点。当然,实践中不被打断地就证明力进行辩论,是对表达能力的考验,质证时应尽量做到简洁凝练、干净利落,避免长篇累牍。

二、六类20个常见质证理由(实务干货)

1、真实性异议

包括对形式真实性的异议和对实质真实性的异议,主要有三种质证意见:一是有异议,二是无异议,三是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具体来说:对形式真实性有异议:

(1)未能提供原件、原物的;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未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3)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据涉及己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该签字或盖章非己方当事人所为的,申请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实质真实性有异议:

(4)内容与事实不符;

(5)证据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尤其是视听证据、电子数据);

(6)证人与举证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7)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

(8)证据形成于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或由案外人出具,在案外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但如果该证据系案外人根据其业务规则产生的证据,比如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等,此类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会得到法院认可。

2、合法性异议

认为证据主体、证据收集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9)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2人等;

(10)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

(11)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的人出庭作证;

(13)外文证据没有提供译本。需要强调的是,证据内容如何与证据合法性无关。例如,合同的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等于该合同属于非法证据。即,民事行为不合法不等于证据不合法。

3、关联性异议

(14)非当事人之间形成。如对方当事人提供类案判决的情况,可以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系案外人之间的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

(16)证据与争议焦点无关;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无助于任何一方对于争议焦点的支撑或反驳,与本案无关。

4、证据能力异议

(17)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如若对方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则构成证据失权,失权的后果是产生证据法上的责任,即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但若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将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该证据,但会因此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5、证明力异议

(18)证明力有无及大小的判断,应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证据的内容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与待证事实一致。

(19)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质证,有些案件还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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