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视域的英美法

【摘要】英美法作为西方法律文明的重要分支之一,具有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意蕴、发展路径、表现形式、价值取向以及运作机制。同大陆法传统比较,英美法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连续性;法律、权利与自由之间存有内在关联,并维持互动;司法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在法律价值上,更重视个人、实用和经验。近代以来,英美法的一些概念、制度和原则被移植到中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深入、系统地研究英美法,从历史之维理解它的生命,从理念之维解读它的精神,从制度之维发掘它的机制,从理论之维分析它的义理,对于当代中国合理地借鉴英美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关键词】英美法;比较法;西方法律文明【正文】

在人类法律文明的演进中,西方法律文明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在当今世界影响甚巨。英美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其中许多理念和制度、精神和价值、学说和理论以及方法与技艺,不仅对西方法律文明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对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运作机理、典章制度以及文化意蕴,有助于拓展对英美法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借鉴和移植其中某些合理要素,丰富中国法学理论,推动中国法治发展。

一、传统与现代:法律演进的连续性

自14世纪,普通法显示出拘泥形式的趋向,因而陷入僵化,无法有效解决纠纷和及时回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民众开始向政府请愿,要求对其提供合理与有效的法律保护。这些请愿起初由议会等机构受理,后来国王委托大法官受理。大法官代表国王,以公平、正义和良心作为依据,对于得不到普通法救济或救济不力的案件进行干预。由此,衡平法应运而生,并发展成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成为矫正和补救普通法的重要机制。

后来,这种法律职业模式传播到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其中美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法律职业式。

英国法的另一个独特现象是它的连续性。这种传统不仅适应了英国中世纪的社会发展,渡过了各种难关,而且经受住了社会现代化的冲击,在没有出现历史断裂的情形下,得以延续下来,并在当代保持了强健的生命力。究其主要原因,这不仅源于英国现代化过程中“光荣革命”的改良性质,而且得益于英国法适应现代变革的内在张力。在英国,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统一,主要得益于法院司法活动,而政治管理和统一则主要借助于法律的机制得以实现。

伴随着英国对外殖民扩张,英国法被移植到北美、大洋洲、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从而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英美法系。近代以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道构成了世界主要法系。据估计,当今世界至少有1/3人口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或深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或地区。在英美法系中,美国法的发展特别引人注目。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法、殖民地议会的制定法以及《圣经》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成为移民的主要法律渊源。在独立之后,出于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旧愁新恨,美国曾欲废除具有英国“血统”的普通法,而采用大陆法模式。

二、法律、权利与自由的互动

相比之下,美国的分权和制衡体现更为明确。首先,在联邦政府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它们各司其职,同时相互制衡。其次,在国会内部,参议院与众议院形成了分权制衡关系。最后,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关系,宪法界定了各自的基本权限。与英国不同,美国没有确立议会至上原则,司法审查权的确立,赋予了司法机构监控立法机构的权力,由此,法院对国会构成了强有力制约。此外,在英美的选举、立法和施政中,多党制的竞争和监督也是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权力制衡背后的理念一方面是对政府的不信任,用权力制衡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另一方面是对民主不信任,保护少数的权利与自由,遏制“多数暴政”.

在美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作为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中。

与欧陆各国的宪政相比,英美宪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英美宪政具有自上而下发展的特征,其宪法主要是对宪政实践的确认。英国宪政的自发性自不待言,就是在美国,1787年宪法虽然具有建构的表征,但它的内容和精神在整个殖民地都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在欧陆各国,宪政通常是现代革命后理性建构的产物,宪法缺乏英美那样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基础。第二,与欧陆各国相比,英美宪政从“坏人视角”出发,对政府持有不信任的立场,因而在体制的安排和权力的配置上,采取各种措施制约和监控政府权力。美国宪政除了防止精英的少数暴政,还对民主也持谨慎立场,以宪法权利和司法审查等机制防止以民主名义出现的“多数暴政”.第三,与欧陆各国相比,英美宪政更重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在美国尤其明显。实践证明,与欧陆的宪政模式相比,在防止政治独裁和政府滥用权力方面,英美宪政模式显得更行之有效。在20世纪,欧陆一些国家为法西斯暴政和独裁统治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相比之下,英美宪政模式则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因而在当代产生了更为广泛的影响和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三、法官造法:司法导向之法

四、法律与正义:程序的重要性

当然,当代大陆法的诉讼中开始引入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因素,但与英美法相比,其诉讼程序仍然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对抗制诉讼中,当事人通过举证和交叉询问,积极地引导法庭认定事实真相,各方都通过律师不遗余力地举证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事实的确立要基于证据。为了使对抗制诉讼富有成效,确保法庭审判的纯洁性、认定事实的精确性以及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证据法得到了充分发展。相比之下,英美证据法更有助于保障被告的基本权利。对抗制在保护(上)的优点之一是避免了对被告的刑讯逼供,而在不实行对抗制的司法体制下,刑讯逼供则成为发现和确认“罪证”的法宝。

英美法的程序主义旨向不仅体现于诉讼程序领域,而且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领域,甚至越出了法律的界域,而遍布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人们虽然对何为“正当”存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在大型复杂的当代多元社会,程序似乎成为摆脱形式–实质对立的有效途径。实际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富勒的法律道德论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谈论,都具有明显的程序主义气质。

五、法律价值:重视个人、实用和经验

英美法源于实践,但后来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并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学派,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以及批判法学。在这些思想和学说中,某些理论无疑具有来自欧陆的影响,但大多数理论都密切结合英美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反思法律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探讨法律自治与他治的路径,揭示法律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进而致力于对法律、法学和法治进行批判性重构与创造性超越。它们各有千秋,也各有缺陷;有些显示出持久的生命力,有些只是昙花一现;在特定时段,它们各有自己的拥戴群体,都取得了部分成功。不同学派的多元互动,以及它们所内含的法学洞识和法律智慧,也许比它们的实际影响更重要。

英美法的上述价值取向,从一个角度看是优点,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可能就是缺点。例如,强调自由有助于促进竞争和张扬个利,但可能加剧人际关系的不平等;张扬个人有助于个人自立、自决和自主,但可能不利于人际合作和互助;重视经验有助于观照常情和常识,但可能会助长保守主义和反理智主义;注重实用有助于法律的灵活变通,但可能助长功利主义、机会主义和犬儒主义。我们也许会发现,上述价值取向之间彼此存有冲突,但这种冲突非但不妨碍英美法的存在和发展,反而为英美法适应不同情境提供了内在张力。

六、英美法治:与大陆法传统的异同

与此同时,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共和时期的民主制基础上,探索了法治的最初模式,并为西方后世实行法治积累了经验。

七、英美法与中国:曲折的历程

凡此种种都表明,中国对英美法的研究虽然场面很大,表面繁荣,但大多研究都停留在简单介绍和复述格言隽语的层面。因此,中国法学界亟待深入、系统地研究英美法,从历史之维理解它的生命,从理念之维解读它的精神,从制度之维发掘它的机制,从理论之维分析它的义理,从实践之维判断它的效力,从西方和世界法律文明之维总结它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需要之维吸取它的营养。

THE END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异同挑战与未来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随着受教育的人比例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慢慢地有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这固然是一个好的现象,但知道有这么一个武器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去深入了解一下这个武器背后的知识以及与世界其它地方特别是西方的差异。当然我们这里比较的不只是局限于具体法律这个范畴,而是从法治层面来比较中国法治和西方https://blog.csdn.net/weixin_47792780/article/details/137096124
3.从“法律冲突”到“法律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国际私法的价值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单一主义思维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应当超越西方法律冲突范式的羁绊,从法律共享的理念出发来探索解决法律冲突的新道路,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http://lawyeredu.pkulaw.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1086
4.简析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点综观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二者之间在对其各自司法机关概念的含义及其各自运作方式的确定等方面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点的。 我认为,它们二者之间所存在着的明显区别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二者之间在对各自司法机关https://www.360doc.cn/article/83649127_1133524444.html
5.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仅从法律文本和理论来看,当今的中国法律似乎完全拒绝、抛弃了传统法律以及革命法律,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实践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则明显是个混合体,其中有旧帝国传统的延续和演变,也有新革命传统的创新和延续,更有对西方法律所作出的选择性转释和改造。本序根据作者这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https://www.lishiyushehui.cn/book/item/86
6.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观察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越是下位法,规定的内容越具体,这是中国法律的特点,越往上越宏观、越抽象,越往下越具体。规章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具体的,其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联系密切度是最高的,这也符合一般的立法特点。为什么要制定下位法呢?因为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下位法规定,上位法有规定http://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