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知识产权

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台湾地区和澳门是大陆法系(民法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中国的法律体系坚持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3、中国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经济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4、中国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5、中国法律体系考虑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准则和文化风俗。一方面,继承中华法制文化中的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成果,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吸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扩展资料: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不同于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的地方。

1、大陆法系,也称民法法系,它的重要标志就是:该法系国家都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国社会主义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2、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议会制定法律的效力,不允许法官造法。法院的判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过往的判例作为依据。中国社会主义法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比较大的解释权,司法解释文件可以直接用于法院判决案。

3、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地方上州、省、自治领、自治共和国,有自己的局部法律,与国家法律并行。中国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统一的国家法律没有地方法律。

4、大陆法系国家,符合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结构,文化上因素也体现出与中国差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百度百科-海洋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拓展资料: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也有的法学家分为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

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

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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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12篇(全文)特别是在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新教材(必修一)在政治文明史中还专门设置了《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涉及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古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作用和价值。而新教材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方面,既无完整的法律文件内容的说明,更谈不上类似于古罗马法的完整专题设置。这看起来又不能不说https://www.99xueshu.com/w/ikeyp3j3c6gb.html
2.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异同挑战与未来发展,当今中国社会,随着受教育的人比例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慢慢地有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这固然是一个好的现象,但知道有这么一个武器的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去深入了解一下这个武器背后的知识以及与世界其它地方特别是西方的差异。当然我们这里比较的不只是局限于具体法律这个范畴,而是从法治层面来比较中国法治和西方https://blog.csdn.net/weixin_47792780/article/details/137096124
3.从“法律冲突”到“法律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国际私法的价值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种单一主义思维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的东方文化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应当超越西方法律冲突范式的羁绊,从法律共享的理念出发来探索解决法律冲突的新道路,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http://lawyeredu.pkulaw.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0&id=1086
4.简析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点综观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知道,当代中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二者之间在对其各自司法机关概念的含义及其各自运作方式的确定等方面上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点的。 我认为,它们二者之间所存在着的明显区别和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二者之间在对各自司法机关https://www.360doc.cn/article/83649127_1133524444.html
5.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三卷仅从法律文本和理论来看,当今的中国法律似乎完全拒绝、抛弃了传统法律以及革命法律,走上了“全盘西化”的道路。但是,如果通过法律的实践历史来看,中国法律则明显是个混合体,其中有旧帝国传统的延续和演变,也有新革命传统的创新和延续,更有对西方法律所作出的选择性转释和改造。本序根据作者这25年研究清代以来法律史的https://www.lishiyushehui.cn/book/item/86
6.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观察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越是下位法,规定的内容越具体,这是中国法律的特点,越往上越宏观、越抽象,越往下越具体。规章规定的内容是非常具体的,其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的联系密切度是最高的,这也符合一般的立法特点。为什么要制定下位法呢?因为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下位法规定,上位法有规定http://fxcxw.org.cn/dyna/contentM.php?id=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