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部副主任高成律师
编者按
“一生只为刑辩”是笔者4年前采访本文主人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成律师后所定的题目,而今再访高成律师,笔者以为,或许这个题目就是为他而写就的,故不改也罢。“我希望再过25年,我仍站在辩护席上。当然,我希望有更多的年轻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的队伍中来,不求来世,只求今生我们几代法律人为了心中的理想、正义和信念继续为刑辩而战。”高成律师4年前那掷地有声的宣言仍萦绕在笔者的脑际。
本次采访前笔者了解到,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高成律师还于近期被推选担任了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部副主任之职,足见同仁对他人品的充分信赖与专业的高度认可。
“忘记年龄,忘记财富,忘记地位,忘记烦恼,忘记疾病。”高成律师说这是他的养生之道和五忘境界。深入交流后,笔者了解到,高成律师一口气能跑43公里(2018年2月8日);520个仰卧起坐;264个跪姿健腹轮;66个标准动作俯卧撑;杠铃卧推100公斤。更让笔者惊叹的是他那棱角分明的8块腹肌和执业29年70个无罪辩护记录以及数百起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例……很难想象这是一个律师创造的记录。他再次铿锵有力地道:“作为一名中国律师,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而刑事辩护更是我一生的追求”。
高成律师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本科
个人荣誉:
三次荣立三等功
三次被授予市级“办案能手”称号
四次被评为市级“优秀律师”
五次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
1996年被评为河南省百名优秀律师
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08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09年荣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工作成绩突出奖
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警示教育先进个人
2012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5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2017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工作经历:
1989年至2004年,河南省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主任;2005年至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
专业任职:
曾任河南省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驻马店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现任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部副主任。
专业领域:
特长各类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辩护。
办案风格:
通过阅卷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阅卷详细制作阅卷笔录;
通过阅卷制作法庭提问题纲;
通过阅卷制作法庭质证意见;
对案件涉及到同步录音录像的,不仅要看,必要时还要把录音录像中的讯问转换成文字版,作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辩护中加以利用;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辩护质量;
确定辩护思路、制作辩护词后与当事人进行开庭前的沟通;
把握好法庭提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适可而止;
善于分析证据、把握证据,在证据中对有利证据充分利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用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予以否认,尽可能的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业务业绩:
29年专业刑事辩护,曾先后:为耿付才、姚金山等70余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为陈灿强诈骗案作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陈灿强被当庭释放;为王拥军、邓凤举、董长城等上诉人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案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王拥军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邓凤举、董长城均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为李超思、彭云亭、王少明、辛凤林、郑新田、崔先峰等当事人辩护被免予刑事处罚;为原确山县看守所所长耿付才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辩护,无罪释放;为原驻马店市看守所所长黄学礼玩忽职守案辩护,无罪释放;为原平舆县行政拘留所所长王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辩护,被判缓刑。
2009年10月,在重庆办理的打黑案件中,曾先后为罗某、陶某某两起涉黑案件辩护。
2014年6月,高成律师作为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代理了轰动京城的表哥绑架表妹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被害人的亲属非常满意,当即制作了锦旗以表心情。此案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曾专题报道。
70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1.某县公安局干警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989年);
2.某县财政所干部阚某某贪污案(1989年);
3.某县二中学生范志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1991年);
4.某市农民张某某故意伤害案(1991年);
5.某市建筑包工头蔡某某行贿案(1991年);
6.某市一乡工作人员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1991年);
7.某县百货公司陶某某贪污案(1992年);
8.某县统战部工作人员黄某某诬告陷害案(1993年);
9.某市市民钟和平抢劫案(1993年);
10.某县农民赵红安故意伤害案(1994年);
11.某县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某某受贿案(1994年);
12.某县建行干部蒋某某强奸案(1995年);
13.某县高级农艺师叶某某受贿案(1995年);
14.某市电信局基建科长巨某受贿案(1996年);
15.某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鲁某某贪、污受贿案(1996年);
16.某市运管处处长刘某某受贿案(1996年);
17.某县工商局工会主席高某某故意伤害案(1996年);
18.某县农民陈某某强奸案(1996年);
19.某县人行行长崔某受贿案(1997年);
20.某县个体工商户金某诈骗案(1997年);
21.某公司副董事长梁某某玩忽职守案(1997年);
22.某县人行副行长陈某某受贿案(1997年);
23.某市木材公司经理杨某某挪用公款案(1997年);
24.某县粮食局局长喻某滥用职权案,此案曾在焦点访谈报道(1998年7月);
25.某县粮食局业务员吴某某玩忽职守案(1998年);
26.某县个体运输户吕某偷税案(1998年);
27.某县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沈某故意伤害案(1998年);
28.某村委干部闫某某职务侵占案(1998年);
29.某市老街乡村民高某某故意杀人案(1998年);
30.某市税务局干部翟某某故意伤害案(1998年);
31.某县看守所所长耿某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1999年);
32.某县农民李某某交通肇事案(2000年);
33.某县退休职工栗某故意伤害案(2000年);
34.某市麻纺厂工人韩某组织妇女卖淫案(2000年);
35.某市看守所所长黄某某玩忽职守案(2000年);
36.某县农民王平均故意伤害案(2000年);
37.某县医药批发商熊某某假冒商标案(2000年);
38.某铝业公司董事长庄某某诈骗案(2000年);
39.某市居民秦某敲诈勒索案(2001年);
40.某乡镇企业会计吴某某挪用资金案(2001年);
41.某县农民蒋某某拐卖妇女案(2001年);
42.某区派出所公安干警刘某某徇私枉法案(2002年);
43.某市职工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2002年);
44.某公司业务员安某某挪用资金案(2002年);
45.某市市民冯东至抢劫案(2003年);
46.某县农民史某某滥伐林木案(2003年);
48.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总会计师关某某贪污案(2003年);
49.某县财政局副局长姚某某贪污案(2003年);
50.某市供销社职工姚某某滥伐林木案(2003年);
51.某县农民刘银芳故意杀人案(2003—2005年);
52.某区工商银行(支行)行长刘某某贪污案(2004年);
53.某公司经理刘某某金融凭证诈骗罪,抽逃资金案(2004年);
54.某县司法局局长邱某某贪污案(2004年);
55.某石油公司加油站站长陈某某强迫交易案(2005年);
56.某中汇商厦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偷税案(2005年);
57.某市农民丁某庆强奸案(2005年);
58.某县农民崔某芳强奸案(2005年);
59.某饲料公司经理刘明理诬告陷害案(2005年);
60.某县农民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刘某某于2000年5月11日被某县公安局刑拘;2003年4月某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院;2003年7月,某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3年11月某县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某再次上诉至某市中院,该中院2004年1月再次开庭二审;2005年4月此案再次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2005年5月刘某被无罪释放。此案可以说是一波三折,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前后历时5年,律师始终坚持认为刘某某是无罪的辩护意见(2005年5月);
61.某县未成年人张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两人死亡)曾先后两次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两次上诉到某省高级法院,均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月某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了张某,此时张某已被关押4年之久(2006年1月);
62.某公司经理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2005年9月某区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上诉被某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8月某区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刘某被无罪释放(2006年8月);
63.某市朱某等人涉嫌诽谤案,2008年7月被另一市公安机关立案,7月31日被监视住居,同年8月4日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会见朱某、调查了解案情,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9月初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此案曾在某省多家媒体报道,也曾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首都多家高校十几位国内顶尖级刑法、刑诉法专家论证(2008年9月);
64.2009年某市刘某某逃避商检案,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刘某某被无罪释放(2009年7月);
65.2009年8月31日,某市路桥公司经理陈某诈骗一案当庭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此时,陈某已被羁押一年零七个月之久,期间,历经一审陈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70万元。陈某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70万元。陈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陈某无罪,陈某被当庭释放(2009年8月);
66.2012年5月18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兴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没有货物购销活动,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418份,抵扣增值税4590849.11元。”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没有货物购销活动,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的刑事责任。
2012年6月4日,高成律师接受了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2012年6月18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高成律师参与了历时八天的庭审,发表了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不构成单位犯罪,当然也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2012年8月7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最终无罪(2012年8月)。
67.2013年5月,接受江苏宜兴吴某某亲属委托,担任吴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并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吴某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此案撤销案件,吴某某无罪。
68.2014年3月13日,接受被告人张金富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一审辩护人,2014年3月18日,此案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高成律师发表了张金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引起检法两家的重视。同年5月25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张金富无罪。
69.2014年12月6日,接受北京市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赵某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人,由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36人),涉案金额巨大(35亿元),公安机关侦查案卷高达千多册。高成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认为赵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向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交了8000多字的辩护词,2017年6月,检察机关采纳了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70.2017年5月22日,接受北京市某公司总经理官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官某涉嫌诈骗案的辩护人,并提出官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观点。2017年6月15日,官某被取保候审,两个月后,检察机关对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3起职务犯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某县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长杨传杰受贿案;
某县司法局局长邱新华贪污案;
某县人民银行行长崔华受贿案;
某市工行(支行)行长刘伦山贪污案;
某县财政局副局长姚金山贪污案;
某市电信局基建科科长巨德新受贿案;
某市运管处处长刘振国受贿案;
某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鲁运成贪污、受贿案;
某市木材公司经理杨德才挪用公款案;
某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叶居臣受贿案;
某市工行(分行)总会计师关华敏贪污案;
某县常务副县长赵廷杰受贿案;
某市建筑商蔡经常行贿案;
某乡干部李庭友贪污、挪用公款案;
某市看守所所长黄学礼玩忽职守案;
某县看守所所长耿富才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某县公安民警王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某县统战部干部黄明举诬告陷害案;
某县粮食局局长喻宏滥用职权案;
某国有公司副董事长梁治安玩忽职守案;
某县粮食局工作人员吴世民玩忽职守案;
某市派出所民警刘晓林徇私枉法案等。
执业格言:
每个细节都不可放过,每个案件都亲力亲为、竭尽全力。
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
刑案之一:在绝望中寻找希望
2014年年底,河北省某市某县技术监督局局长赵某因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罪,一审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后通过朋友辗转到京找到高成律师,希望高成律师可以担任二审上诉辩护人。高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所有工作皆亲力亲为,从查阅卷宗到制作阅卷笔录、复查案件、核对证据、弄清事实到法庭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再到辩护词的书写等,即使该案在被法官连续两次告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他仍一丝不苟的把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到法院阅卷完毕,二审法官第一次告知高成律师该案不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即意味着该案已经没有任何翻案的希望了,高成律师深感压力重大。
庭审中,高成律师发表精彩的辩护意见,提出赵某滥用职权证据不足,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并对赵某的受贿行为提出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采纳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5年4月2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发回重申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某再上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刑案之二:生命有涯,自由无价
2015年8月24日,河北省某市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惠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项罪名,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惠某不服一审判决,其父通过案例一中被告人的兄长赵某某获悉为其弟弟辩护的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高成律师,遂赴京聘请高成律师担任惠某的二审辩护人。庭审中,高成律师发表了惠某不构成贪污罪,不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惠某有期徒刑四年,合并量刑20年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过高成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法院最终判决惠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笔者以为,该案的意义不只是由20年改判九年零六个月简单数字的变化,对当事人而言减轻判决意味着他又重新拥有了十多年的自由生活。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有句脍炙人口的励志诗言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由此可想而知,自由对于一个人该有多么重要啊!
刑案之三:罪行法定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2015年4月17日,河南某市某县某乡干部杨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后,杨某家属上京聘请了高成律师担任杨某重审一审辩护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高成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后认为该案中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均不成立。
庭审中,高成律师发表了杨某不构成贪污罪、不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宣告杨某无罪的辩护意见。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虽有理有据,但一审法院判处20年,二审发回重审,而重审一审要宣判无罪,这谈何容易!案件陷入僵局,只得休庭,休庭期间,审判长与高成律师交换意见,明确表态:“贪污罪不定了,受贿罪不定了,只判一个挪用公款罪(判处四年,而此时杨某已被羁押两年10个月)如何?”高成律师坚持认为无罪。无奈,最终法院权衡利弊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后,杨某获得自由之身,遂开始申诉,为了节约当事人成本,高成律师建议由当地律师继续申诉,杨某及其家属对高成律师的辩护效果和细致入微的体恤充满了感恩。
刑案之四:未曾受贿,何罪之有?
2015年,安徽省蚌埠市某县农业委员会主任金某因涉嫌受贿罪(5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翻案谈何容易,于是金某亲属赴京,希望可以找到更专业的刑辩律师担任金某的二审辩护人,在京辗转数日后,金某亲属来到炜衡律师事务所见到了高成律师。金某亲属一直坚称金某没有受贿,“那必须先会见到金某,只有充分会见,才能对案件情况了解的更透彻,辩护时对当事人才更有力,”高成律师道。
经过综合考虑和听取高成律师细致地分析,金某亲属决定聘请高成律师担任金某的二审辩护人。高成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金某,问及金某为何在供述中承认受贿,金某无奈地道:“他们不让我睡觉,我身体又不好,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我确实没有收那笔钱!”得到金某再次确认没有受贿行为后,高成律师有了信心,但这时却又获悉行贿人廊某上诉二审很有可能维持一审判决,行贿人上诉若维持,那金某受贿案的辩护空间也将越来越小,高成律师深感压力重大。
后经高成律师调查取证获悉该案的案件事实是:行贿人廊某通过某种子站站长年某作为中间人向金某行贿,但中间人却没有将该款送至金某处,直至廊某东窗事发被羁押期间坦白交代时绕开了年某称其曾向金某行贿,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廊某还信誓旦旦的指认金某是他行贿的直接受贿人,目的就是以此想获得法庭的轻判。
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对高成律师的辩护给予了极高的评价,更让庭上司法办案人员肃然起敬的是,高成律师肩上背着的那厚厚的卷宗材料,每一份材料皆是他用心整理,辩护词中的每一个字皆是他亲自书写,因为他知道那是当事人的信赖和重托,他不能有丝毫懈怠。2015年7月9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年12月1日,该案重审一审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高成律师仍坚持金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这次是法院深感压力重大了,但也无奈,最终法院根据金某被羁押时限,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年,金某不服判决再上诉,高成律师为其书写上诉状后,为节约当事人成本,后续工作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刑案之五:到案发现场取证是一个刑辩律师的职责
经过高成律师有条有理、有凭有据的辩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董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案之六:未获取个人利益,谈何构成犯罪
每次庭审高成律师都有理有据的辩驳,法院最终采纳了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秦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行贿罪,因该案中对方具有索贿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注:秦某已被羁押一年)。
刑案之七: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刑辩律师是案件公正审判的有力促进者
2015年12月20日,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发生了特别重大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亿余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国务院调查组。
作为该案被告人之一深圳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曾某的辩护人,高成律师前后16次赴深圳参与会见、开庭、辩护等工作,高成律师的努力和辩护获得被告人及家属的一致肯定。
刑案之八:严打邪教,彰显正义的力量
后记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这是高成律师追求的终极理想和人生目标,他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执着前行,不断践行着这样的理想,并向更高远的目标行进着。29年来,高成律师总是不分昼夜的奔走,个中艰辛自不必言说,但他对此却乐此不疲。正如高成律师那朴实的语言:“只有身体好了,才能把工作做好。”也正因他拥有强健的体魄、强大的自信、崇高的信仰、锲而不舍的精神,才能将刑辩事业数十年如一日的一直坚守下去。
正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高成律师在他所专注的刑辩领域坚守公平与正义、恪尽职守可谓硕果惊人,从业29年来办理刑事案件上千起,他始终恪守一个原则,那就是每个案件无论大小他都真心实意地对待当事人,凡事亲力亲为,从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书写辩护词以及开庭无一例外。他常说:“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他无时无刻不在尽自己最大地努力去完成当事人的重托,哪怕是昼夜不眠,哪怕是面临险境。
是他,在每一起案件中展示着一个中国律师的风采,中国刑辩律师的风骨,中国法律人的博大情怀。
高成律师与中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
高成律师与中国著名刑诉法学家陈光中教授
高成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
高成律师与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博士生导师赵秉志教授
高成律师与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
高成律师与中国著名刑诉法学家、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
“山东招远麦当劳邪教全能神信徒故意杀人案”庭审现场,高成律师代理被害人亲属出席法庭(央视新闻频道)
“山东招远市麦当劳邪教故意杀人案”,高成律师作为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在一审的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央视新闻频道)
《庭审纪实》:表哥绑架表妹案(北京电视台)
(由左至右:高成律师、陈瑞华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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