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法是刑事实体法
二.刑法的基本特征
1.独立性
根据宪法,制定刑法。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严厉性
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3.广泛性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刑法——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4.补充性
(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2)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行为以保护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广义刑法、狭义刑法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即刑法典
(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1.普通刑法: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
(三)形式刑法、实质刑法
1.形式刑法: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
2.实质刑法: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
(四)国内刑法、国际刑法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同之前“刑法的特征”)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补充性
二、刑法的任务
保护法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种利益,
谁居于首位?
2.章:两编之下的单位总则分为五章;分则分为十章,规定了十类
犯罪
3.节:章之下的单位
4.条: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
我国刑法共452条,总则101条,分则351条。不受编、章、节限制,用统一的顺序号
5.款:标志是另起一段
6.项: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号码编写
7.段:学理上对于同一款中不同层次意思的称谓
(二)广义的刑法体系:以刑法典为核心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国际刑法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核心原则
核心含义是: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确规定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2.明确性原则: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
3.正当法律程序
(二)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刑法必须是适用于未来且非溯及既往的,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禁止类推将法律未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
3.禁止习惯法: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习惯和判例不是刑法的渊源
4.禁止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
第二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及思想基础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定罪平等
3.量刑平等
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第三节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通过以刑事责任为中介,建立“罪—责—刑”结构,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一)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三)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
通过刑罚的制定(制刑)、刑罚的适用(量刑)、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实现
制刑:建立刑罚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案件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
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
行刑: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
含义: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
(一)属地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领土内的一切犯罪,都受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原则:又称国籍原则,基于国家对于本国公民的主权以及本国公民有义务遵守本国法律而产生(.规定本国刑法只部分地适用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我国即如此))
(三)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四)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
(一)领域的范围
《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拟制领土
注意:驻外使馆是不是我国领土的延伸?在其内发生的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治外法权”)
享有外交特权的,应由其本国处理,除非本国同意抛弃豁免;否则必须交由驻在国处理
“治外法权说”是错误的
(二)犯罪地的确定
《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属地管辖原则的例外、限制
《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2.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况:
《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一)对我国公民的效力(属人管辖)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法条依据:《刑法》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最高刑”的理解:某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