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纠纷案例,法律分析:马文良与马德云房屋确权纠纷抗诉案1988年12月24日,马德云出价3万元,向马文良购买西宁市七一路93号房屋。请中人到场立下了契约,先付2万元房款。1989年3月28日,马德云以“马文良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
法律分析:马文良与马德云房屋确权纠纷抗诉案
1988年12月24日,马德云出价3万元,向马文良购买西宁市七一路93号房屋。请中人到场立下了契约,先付2万元房款。1989年3月28日,马德云以“马文良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现”为由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马文良按所立契约交房并承担逾期房租。1989年11月2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进行调解。以马文良卖房未经其妻马秀英同意为由,认定与马德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文良退马德云房价款2万元,付补偿费2800元。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马德云不服,自1992年3月开始即以生效调解书“认定七一路93号房屋属马文良所有不当”为由,先后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两级法院复查后均予以驳回。1993年10月,马德云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又一次驳回马德云的申诉并告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审以房屋买卖纠纷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没有违背法定原则。现你以房屋确权纠纷提出申诉,本院不能直接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你应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精神,1994年3月,马德云以房屋确权纠纷再次将马文良起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诉称其1983年11月7日出资3708元从马文虎处购得该诉争房并用于和马文良、马德林开铺子。1984年7月合作不成散伙时,考虑到姐夫马文良家生活困难,答应由马文良继续借用该房,未订书面协议。1988年3月收回该房与马吉林一起开电机修理门市部。同年12月从上海办事回来,发现马文良乘机侵占了该房,于是假装买此房,以阻止马文良将房卖给他人,而起诉的真正目的是要回该房。1989年城东区法院调解时未对房屋产权作出正确处理,诉求法院判令马文良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马文良辩称该诉争房是其与马德云、马德林共同购买,散伙时已将房子、设备折价分摊,给马德云、马德林退清了应得款项,房屋产权归其一个所有,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本市七一路93号临街铺面二层上下四间小楼房一幢,系马德云所购之房屋,有证人证言,买房契约所证实,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原、被告借房时未办理手续,原告对造成的纠纷负有一定责任。被告马文良主张房屋属他所有,但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纠纷的司法判决
原告张某是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的一名村民,其原本在村里拥有一处房屋,以及一份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1998年,上述房屋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里的王某,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了变更登记。2006年3月,张某以年老准备回家居住,发现该房于1998年被儿子出售为由,找到王某要求收回该房,张某在与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无效,由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卖房款三万元。并提供了由村委会和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的其儿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证明。被告王某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不知如何应诉,委托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认为:
1、王某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王某原系与原告张某同村的大兴区某村村民,后出嫁到丰台区,上世纪末由于该区开发建设,王某失去土地而转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王某的丈夫李某没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补偿三万元,被迫自谋职业。1998年,由于王某全家当时正挤在周转房中,并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养老的问题,王某全家也想在家买个平房。这时,张某因要买一处楼房而急需用钱。经村民黄某、陈某的介绍,并在黄某和陈某等人的共同见证下,王某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的房屋,张某明确表示该房可以过户。在房屋交付后,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带着张家的人到乡政府进行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王某已经成为该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王某以三万元购买房屋的价格合理王某购买张某的房屋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厢房实际就是三间棚子,房价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当时三万元的价格已属高价。
二、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是什么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办理各种房屋权属登记,承办初审、复审、审批职责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承担的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转送复审、审批单位,填制权属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退件时,要向当事人讲明退件原因及补正的方法和要求。
三、房屋确权纠纷起诉状如何写
拓展延伸
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法律诉讼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所涉及的诉讼。这种纠纷往往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产权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在处理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依法维权。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果遭遇不公平待遇或者侵害,可以通过咨询律师、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寻求法律支持。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咨询,帮助制定合法维权计划。同时,我国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渠道,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涉及到的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分析: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