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看,互联网已逐渐渗入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网络虚拟空间逐步扩大,被其覆盖的人口大幅增长,“互联网+”模式给传统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法学界须认真梳理互联网变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把握其中的法学原理。
朱新力教授:法治中国的信息时代
朱老师认为,信息时代形成于以互联网为新基础设施,以大数据为新生产资料,以云计算、人工智能为新生产力的综合科技革命的爆发,其时代特征为万物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都将运用到生活与生产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也将应用于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在不久的未来,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也将实现数据化与标准化。这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同时,朱老师对新时代的法律人寄予厚望,并指出,信息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曙光已经初现。我们无路可逃,要么引领,要么追随。目前,全球都站在同一起步线上,我们可以借道超车,引领法治中国在信息时代的世界建设,为世界法治理论和实践做出创新贡献。
李有星教授: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健康发展
李老师指出,互联网金融是解决数字货币、数字财富问题的学科。所有财富反映在互联网中就是数字,数字的获得和失去意味着财富的增加和减少。虽然一个人财富的多少表现为各个方面,但是在虚拟世界则用数字来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e租宝、ICO、网联成立等互联网金融新动态,使得同学们对互联网金融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李老师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依靠技术生成,技术是核心,人才是关键,制度是保障,而制度则是法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只有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才能不断开拓创新,实现健康发展。
李世阳助理教授: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保护机制
李老师指出,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犯罪网络化是对刑法提出的重大挑战,并结合具体案例,对重要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强调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既有传统的直接盗取账户现金类财产,也有新型的以恶意竞争为目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利用账户身份和信用进行非法活动等。因此,李老师认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法律规制的空白,使得黑灰产业链泛滥,而黑灰产业链形成于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三者的相互配合。作为法律人,只有与时俱进、勇立潮头,我们才能在新时代书写法律的新篇章。
高艳东副教授:网络犯罪立法原理与司法难题
高老师指出,互联网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成本大于获利,传统犯罪的发案率逐步减少。并结合杭州抢劫案和某地杀人案,提出在大数据时代,犯罪侦查手段发生极大变化,侦查效率显著提高。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可以数据化,从而为侦查手段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同时,高老师认为,互联网犯罪是动态的。互联网不等同于计算机本身,因此在办理互联网犯罪时,动态取证尤为重要。而在网络犯罪中,也存在着预备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等情形。此外,仍然存在许多互联网法律犯罪难题,等着法律人去探索研究。
陆青副教授:互联网时代民商法新问题概览
在探讨虚拟财产与民商法新发展时,首先,陆老师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15条对“物的定义”和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两则核心条文。其次,提出对虚拟财产进行类型化是一个前置性问题。最后,通过对学者的论文进行分析,认为人工智能存在类型化问题。此外,陆老师进一步分析了互联网时代有关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民商法问题,并就“网络言论自由”、“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责任”、“新型互联网产业”等问题上进行探讨,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下,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的主体都会发生变化。
冯洋博士后: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冯老师介绍了美国“互联网与法学”发展初期保守派与革新派的观点之争。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将科技与法律碰撞所产生的矛盾具象化,使得同学们能够更加切实地领会到部门法在网络空间运用过程中的发展。同时,冯老师提出了四种规制网络空间的具体形式,即法律规制、社会习俗规制、市场规制以及基础环境规制。此外,介绍了隐私权的起源与发展、网络空间中保护隐私权面临的挑战,并通过比较欧盟和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给予我国目前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以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