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界VIP说必须要调整法律规则

导读|2015年,有不少大法官和知名法律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言论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

2015年,互联网金融依旧“炙手可热”。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为代表的互金法律规定和政策也陆续出台,给野蛮的互联网金融增加了不少规范性。

2015年,也有不少大法官和知名法律专家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言论也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本文就对2015年,部分”法律VIP“的观点做个总结,也算“抛玉引玉”吧。

一、2015年法官对互联网金融的观点

1、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大法官观点1:政策顶层设计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契机

杜大法官指出,十八届五中的“十三五规划”、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倡“互联网+”,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对传统金融业是一场转型升级的革命,对中国金融业也是一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会。因此,要通过法律制度助推中国经济发展。

杜大法官观点2: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诉讼问题研究,厘清其复杂法律关系

杜大法官指出,在刑事诉讼方面,非法集资、设置资金池、跑路现象突出;在民事诉讼方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方面的案件大增。因此,就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通过厘清其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保护合法者,促进互联网金融在诚实守信的法律秩序中健康发展。

2、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关法官观点1:互联网金融有十大风险隐患

具体包括:自融、融资成本高、诈骗、设立资金池、违规担保、融资类担保形式复杂、实名认证、理财产品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信息安全和法律风险这十大风险隐患。

关法官观点2:网络借贷费用名目多,且费率很高

在江苏高院的调研中发现,网络借贷费率高,费用名目多,包括审查费、服务费、中介费、区间费等。“其审理的一个案件显示,90多万元的委托理财费中,中介费达到了19万元。”

关法官观点4:大量证据以电子形式出现,以四大方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互联网金融案件中,大量证据都是电子证据,江苏高院确认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方法主要有四:“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二是经过公证,公正的前提有两个,即取证过程公证、取证环境中立;三是经过鉴定属实;四是有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安全程序予以保障”。

但是,是否只是双方当事人认可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呢?耿某持保留意见,因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证据也都是认可的。

关法官观点5:江苏高院采用三大标准,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

关倩指出,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监管制度缺失,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贷款质量较低,变相收费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江苏高院采用了三大审理标准。

一是看债权转让与违规担保的问题。“如果债权转让进行的是有偿受让,很可能是垫付,垫付本身具有担保性质”。但是,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个人网络借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是,若有证据证明平台提供了担保,担保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二是江苏高院将平台中介费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并按该条规定,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三是江苏高院将金融产品、理财产品消费者都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第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若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要提示风险,也要对风险进行明确说明,比如要对电子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提示,明示风险。第三,互联网金融平台还要采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审查,把适当的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

二、2015年的法学专家互联网金融观点

1、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

观点1:互联网金融没有颠覆现有法律体系

例如,互联网上的数据泄露,仍是侵权或者违约问题;P2P融资,肯定是银行、证券或纯中介模式中的一种;众筹中,也只是货物或服务买卖或者股份发行等问题。这些没有颠覆现有法律体系。

观点2: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商事组织法弱化,但合同法、侵权法作用应加强

法律应针对技术创新加化合同法和侵权法作用,因为互联网使商事组织法弱化。例如,个人在淘宝上销售水果,但没有法律规定的传统个体工商户资质;互联网企业有的没有线下网点,就缺乏了传统企业信用评价所需要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等等。

观点3:法律的作用是在金融规范和互联网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金融规范和互联网创新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所以,需要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监管,以求在这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2、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观点1:必须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则,否则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现在的民商事、刑事法律规定对审批、规模、人数等有限制约束,可创新的空间很小,因此,必须要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则。

观点2: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点,适度监管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潜在的风险,让潜在的风险不至于蔓延。但是,监管准则的制定也要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具体方面,监管应实行备案制,对人数、额度等的限制在政策层面要给予明确。

3、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观点:从监管和立法角度规范,最底线是“你不出事就行”

中国正处在金融改革进程中,在此过程中,法律应给予互联网金融很高的容忍度。另外,互联网金融也有存在的客观性,消灭也不可能。因此,“不出事”是底线。因为如果出了事,你拿钱跑了就会导致社会问题。

在法律层面,应当将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立法中。

4、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观点1:网络借贷存在重大风险,可参考英美经验规范互联网金融

截止到2015年1月,有两百多家P2P借贷机构跑路,网络借贷存在重大风险。现行法律大多是为非互联网时代打击民间非法集资的产物。因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应当重点参考英美等国立法经验,调整现行法律。其中,英国对P2P行业注重宏观监管,并通过P2P行业协会提出资本金、管理人员细则的模式,把“监管层意志、公众利益保护以及网贷机构利益有机结合”,值得借鉴。

观点2:出台切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措施

具体建议包括:监管层制定负面清单,明确行业底线;行业协会制定细则;强化资金的第三方托管;交易产品由行业协会指定机构登记,等等。

法律VIP的观点不是法律,但是却对法律调整的走向,法律适用时的具体操作作了指引,值得互联网金融人士揣摩、玩味。

THE END
1.互联网法律范文12篇(全文)互联网法律 第1篇 2016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第22年,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我们已经拥有了世界上最具规模的宽带通信网络, 成为了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 拥有了全球最具竞争力的信息消费市场。然而, 互联网发展绝非以大国为标准, 强国才是。互联网的价值在于其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生活理念与学术话语https://www.99xueshu.com/w/ikeyct7dmu2t.html
2.网络与法律范文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与法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篇1 一、鲜明针对性:网络与法律的互动 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已经成为对全世 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方面影响最大的科技发展因素,它在法律领域的影响又突出地表现在它与知识https://www.gwyoo.com/haowen/47831.html
3.“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智慧司法解决方案“法援在线”互联网+法律援助平台 1. 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https://m.faanw.com/zhihuisifa/505.html
4.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法律生活普通义务为所有网络平台负担的一般义务,同时根据平台类型及业务活动不同,各自类型的平台在普通义务负担的基础上有典型义务之分。听讼网以生活真实案例为参考,做最真实的法律讲解。https://www.tingsonglaw.com/article/m-bda4623545ae9274392e7bd3688bd9e5
5.《数字架构与法律:互联网的控制与生产机制胡凌》(胡凌著)简介当当网图书频道在线销售正版《数字架构与法律:互联网的控制与生产机制 胡凌》,作者:胡凌 著,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数字架构与法律:互联网的控制与生产机制 胡凌》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数字架构与法律:互联网的http://product.dangdang.com/29694187.html
6.在“互联网+”和O2O驱动下,法律行业的创业如今是怎样的局面?互联网+法律服务这个领域问题多多,甚至举步维艰,想要获得发展,必须要找对方法。 2015年,曾被称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元年,也是众多创业者的出发点所在。但当许多人真正动手进行互联网+法律创业,却发现这个领域问题多多,甚至举步维艰。 今天,我想深入谈谈这个产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否则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https://www.tmtpost.com/2573607.html
7.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淫秽内容,如果儿童在上网时接触到此类信息,有可能影响其健康成长。基于这一考虑,美国的许多儿童保护组织积极呼吁政府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管制。然而,依照美国现行法律,普通色情内容是合法的,但是,传播淫秽和儿童色情信息是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儿童色情信息,一直都是美国司法机构严厉打http://html.rhhz.net/BJHKHTDXXBSKB/20180401.htm
8.《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鑫合汇承办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规则研讨会在杭州隆重举行。大会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办。https://www.iyiou.com/news/2018042470923
9.蚂蚁金服集团高级法务专家王莹(清络):互联网金融法律实践与思考参加会议的代表共500余人。来自22个省份46个城市的200多家上市公司高管,以及近300名境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高管,与各级法院法官、仲裁员、调解专家及中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本届年会聚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热点法律问题”和“互联网金融前沿法律问题https://www.sfdrc.cn/News/info/id/48.html
10.中国互联网+法律行业市场规模与投资发展前景分析报告2022第一章 中国互联网+法律行业发展综述 第一节 “互联网+法律”行业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的提出及内涵 1、“互联网+”的提出 2、“互联网+”的内涵 二、“互联网+法律”行业的内涵 三、本报告的研究范围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法律行业发展背景 http://www.zyhtyjy.com/report/343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