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却面临诸多不足。显然,健全相对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监管体制以及调整监管的策略等是克服这些不足的重要途径。全文共计7700字。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性文件的缺乏与空白。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由于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无法贴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专业性的法律文件仍是一纸空白,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确认等放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网民在借助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其实可以通过与传统金融进行比较而体现。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互联网化,它是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它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为基础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从外在表现看,互联网金融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虚拟性
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二)成本低
(三)便利性
(四)技术性强
互联网金融几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电子技术来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数据的存取,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来操作完成。然而,网络安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难题,一旦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引发信息流失或财产损失。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五)管理难。
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3年第2季度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银行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27.23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0.9%,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占据市场前三位.
三、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在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其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因缺乏监管而存在欺诈风险,等等。这些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风险性,具体表现如下:
(一)信息安全的风险
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所致。信息安全的风险具体有包括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和商业信息安全风险等。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通过信息搜集来完成征信和授信,也就是人们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完全了,这就意味着可能泄露的隐私信息更多了,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更大。一旦不恰当的适用或没有妥善的保存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
(二)财产安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将以往的柜台支付改为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系统来支付。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易宝等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不仅要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还要依靠强大的支付系统,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非法集资的风险
P2P是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投资人通过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当下正热的一种贷款模式,许多大的电商通过设立这一贷款平台满足中小企业或其他实力较弱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是如前文案例中所述,第三方平台可能将搜收到的资金非法占有用作其他用途,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不但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资者也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四)虚假宣传的风险
在互联网环境中,投资者为了更好的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就只能通过该机构发布的宣传信息和产品信息。而现实中,很多机构在宣传自身和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往往会预测收益、夸大自己产品的收益,这些行为如果不恰当,都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追责难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互联网的技术性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交易信息的存储难,一旦出现问题不知道怎样保留证据,并且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搜集到充分的证据,这就使得他们在追求交易对方责任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进而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投资理财产品还是各类平台的出现,都让监管部门力不从心、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不同,目前对其创新的界定尚不确定,这导致很多情况下相应的监管立法也是滞后的。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做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先发展,后规范”,在监管的同时又怕监管过度而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度”的把握使监管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规范性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
(三)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尚不明确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
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像传统金融业务那样在柜台进行,其虚拟性使得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和违约责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证据是法官和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因而证据的保全极其重要,但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远比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制度,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分业监管局面往往导致取证效率低下,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五)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
(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四)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2013年8月,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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