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的研究

近年来关于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的争论越来越多,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有的认为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相对于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可以独立于他们的意见,发表独立辩护的意见;也有的认为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独立于法官、检察官,对案件的思维独立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究竟哪一个观点正确?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有不足之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该条第三款同时还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可见,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是基于当事人的认可,相对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辩护意见对当事人有利,与司法人员的裁判观点可以不一致的辩护权利。

案例解析

几年前有这样一起真实的案例。律师张某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案件,在一审诉讼中,张某坚决不认罪,而且态度非常坚定,还多次申请法官回避,甚至要求他们集体回避。但案件在二审开庭时,张某突然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对案件的定性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辩护律师当即对张某进行法律释明,如果认罪可能将要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张某听了辩护律师的解释后,仍然是坚持认罪。但是,当时的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一直是按无罪辩护的,张某的突然认罪,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辩护律师应该如何辩护呢?如果做有罪从轻辩护,不仅辩点难找,而且担心案件的法律后果和辩护效果将会对张某产生不利的影响。辩护律师庭上经与张某充分沟通后,最终选择了继续为张某做无罪辩护的方案。张某本人虽然认罪了,但是张某还是请求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在这个案件辩护中出现了三个问题:

第一,当辩护人和被告人意见不一致时,辩护人应当如何选择?

第二,如果意见不一致,是否还按照庭前准备的以独立辩护权为理由的辩护思路继续辩护?

第三,是否可以依据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可以不与被告人协商,行使所谓的独立辩护权?

为什么要行使独立辩护权?

第一个原因,大陆法系国家,一定会产生独立辩护的观点。因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有两个潜在的理论前提,就是检察官有维护客观、公正的义务,你放心,被告人。第二,法官有诉讼关照义务,你放心,被告人。在职权主义之下,检察官会照顾你的,法官也会照顾你的。所以,你有没有律师无所谓。

在兰博约所写的《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当中,记载了1663年一个被指控出版非法书籍的案件中,法官对被告人说了这样一句话:"既然都有我了,你还请律师干吗?"当时,英国不是当事人主义,实际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你可以了解职权主义的内在就不需要律师。在职权主义之下,律师的辩护空间很有限,在职权主义之下很少能诞生刑辩大律师。

但是,事实往往不是这样的,检察官也不是永远都是客观、公正的,法官也不一定对你的诉讼时刻都会关照,不要过于相信。中国有个数字,法院每年判决几百万起刑事案件,无罪判决只有500多起,不足百分之零点几。他们对被告人好多是有罪推定地而后判,有时对辩护律师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当大量证据不足,庭审指控失利时就可能直接打击报复辩护律师。这充分体现了真正的职权主义,看起来似乎有客观公正义务的理论预设,但实际上在利益层面早已实现高度的对抗化。

存在这样一个悖论让人无法理解,在高度对抗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居然辩诉经常交易。在强调和谐社会的中国,辩审竟然经常对抗,偶尔律师被抓。所以,我觉得我们是典型的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在利益层面早已高度对抗化,你判了无罪就是我的饭碗被砸。因此,你的无罪判决就是我的职业生涯受损,这就是对抗,不是当事人主义。这个已经完全偏离了当事人主义的精髓,我们却学了不好的一面,负负不得正。负负得正的前提是乘法,负数加负数是一个更大的负数。所以负负得正,首先要把加法变成乘法才能得到正确的观念。因此,中国的诉讼模式仍然是职权主义而非当事人主义。

我们看看实践中法庭的布局,虽然是被告人请的律师,可是被告人并不能跟自己的律师坐一起。同时坐在法庭上,检察官坐上面,法官坐在上面,律师对着当事人。这就是独立辩护人。

职权主义国家,必然律师坐的方向不一样。法国比中国更惨,被告人一进重罪法庭,可能就要自杀了。法国的布局比中国更厉害,法官坐在上面,检察官坐在法官的旁边。所以,中国还不是最差的。

第二个原因,中国实行独立辩护人制度在于我们一直强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公法义务至上,远远大于两人之间私法的契约义务。卞建林教授曾经提出“没有刑事辩护,只有刑事代理,辩护是代理的特殊化”。换句话说,刑事是一种特殊的民诉。如果认真的研究美国刑诉法,刑诉里面更多的是套用民诉的理念,这是平权化,控辩平等的内在潜在之意。可是,我们民诉是民诉,刑诉是刑诉,完全是不同的两套诉讼原理。其实,应该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这就是辩护人制度。

我们常说的辩护律师独立辩护权不是独立于当事人的,而应该是独立于公、检、法,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扰。这才是“独立”两个字真正的含义。可我们回避了真正的问题,不敢独立于司法,结果敢于独立于自己的当事人,这是不可取的,也是违背律师职业伦理的。辩护律师真正的独立辩护权不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之外,而是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敢于独立于公、检、法的不当指控和裁判,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行使的独立辩护权利。

THE END
1.翁齐斌:庭审中的控辩关系问题——从加强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内容提要]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律师辩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未能明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不受重视、辩护权被随意驳夺、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辩护权难以形成对司法权制约等现象普遍存在https://www.jianshu.com/p/33fd18eb3738
2.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https://baike.sogou.com/v75019164.htm
3.教案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https://jp.ecupl.edu.cn/xsssfx/6683/list.psp
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独立辩护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依据社会舆论、( )和内心信念,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范、行为和活动的总称。 查看完整题目与https://www.shuashuati.com/ti/3ed8da489e8645b297ca74353cf43786.html?fm=bd026bdccb653cfd529d511de61e977f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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