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合法权利

1、独立辩护权。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被告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为此,一审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人,以防限制辩护人行使这项权利。

8、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律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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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翁齐斌:庭审中的控辩关系问题——从加强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内容提要] 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律师辩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未能明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不受重视、辩护权被随意驳夺、辩护意见难以被采纳、辩护权难以形成对司法权制约等现象普遍存在https://www.jianshu.com/p/33fd18eb3738
2.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https://baike.sogou.com/v75019164.htm
3.教案2、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3、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即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指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 https://jp.ecupl.edu.cn/xsssfx/6683/list.psp
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独立辩护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依据社会舆论、( )和内心信念,以善恶评价为标准的意识、规范、行为和活动的总称。 查看完整题目与https://www.shuashuati.com/ti/3ed8da489e8645b297ca74353cf43786.html?fm=bd026bdccb653cfd529d511de61e977f8f
5.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12篇(全文)看来,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权利上还是略显不足,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阐述自己的意见。 1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现状 1.1 中国律师权利保护的成就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中,就规定了“被告有辩护权”,为建国后的具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经验https://www.99xueshu.com/w/ikeyv63dad9i.html
6.解读“死刑复核权收归”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编者按:最高院作出收归死刑复核权的决定,迎来了一片叫好声,评论认为,此举是新的历史转折,是由过去的"重判多杀"方针向"慎杀少杀"转变。不仅对于司法、人权保障的意义不容小觑,而且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在最高法对于何时开始亲自履行这一程序尚无正式时间表的情况下,关于复核程序将如http://www.xsbh.org/view/index5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