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五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律师的权利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具有的一定权能律师法第第32条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一、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律师法第第37条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第36条条(新旧相同)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
2、受到保障。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律师法第第31条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法第第35条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阅卷权、会见权、参与诉讼权律师法第第30条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
3、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查阅案卷权新律师法第第34条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四、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新律师法第第33条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人民法院至迟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
4、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六、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七、代行上诉权八、代理申诉、控告权九、举证权十、质证权十一、拒绝辩护、代理权新律师法第第32条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二节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一、保守秘密的义务新律师法第第38条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二、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新律师法第第39条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三、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和财物的义务新律师法第第25条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四、不得违反规定
6、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五、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据的义务七、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义务八、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人的义务新律师法第第40条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