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知识产权网络隐私权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当今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相对比较有条理性,再有制度系统是由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法规以及实现支付的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来清偿经济活动参加者在获取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时所承担的债务。因此支付系统是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狼嚎运行的基础,特别是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
目前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四大类:大额支付系统、脱机小额支付系统、联机小额支付系统和电子货币。
1、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银行间大额资金转账,通常支付的发起方和接收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现在的趋势是,大额系统通常有中央银行运行,采用RTGS模式;处理待机转账,当然也有欧私营部门运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这类系统对支付虽然可做实时处理,单要在日终进行净额资金清算。因此大额支付系统中的风险管理特别重要。
3、联机小额支付系统:指POSEFT和ATM系统,其支付工具为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或ATM卡等)。2和3两类小额支付系统,主要特点是金额小、业务量大,交易资金采用净额总算。
4、电子货币:泛指正在出现或构想的各种零售支付方式。按国际上权威经融机构组织的定义,电子货币产品被定义为“预付”类电子支付工具,其中存放着消费者可使用的资金或币值(例如游戏币等)。可分为基于卡、基于软件的两大类。电子货币为现金支付工具即子形式的现金,代替目前的货币和硬币。目前非现金支付属于访问工具,其功能允许工具持有人访问其在银行的账户。
二、电子支付与网上支付
首先,电子支付系统并没有改变银行支付结算的基本结构和过程。电子支付、企业银行等都是建立在封闭的专用网中,银行结算都是发生在商品交易完成之后;二而网上支付则是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互为条件的。网上交易不确定,网上支付就不会发生,而网上支付不进行,网上交易也就不能够完成。
三、电子商务支付现状中的法律与资金缺陷
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发展潜力巨大,具有诱人的发展前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尽管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目前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的商业贸易支付方式,但我们也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循环渐进的在我国开展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活动。当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当前情况的确可以解决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下主要问题:
1、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模式不仅仅提供技术平台,他停工的服务其实类似预结算业务。根据我国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任何一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都会试图确立自身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由于涉及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而在交易中的很多法律问题对设计类似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都没有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是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2、资金吸存的隐患
一、电商国际支付的特点
1.电子支付为主
电子商务国际支付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来进行跨国的商务贸易,双方从信息筛选,业务洽谈、签约订货、资金交付、商品发货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也就是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来完成。与普通电子商务相比,国际支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体系统一,因此区域跨度更大,电子支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2.支付具有交互性
3.支付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国际交易的产生才会需要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不完成,则这笔交易就不会成功进行下去。因此,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首付款习惯和特征,对两者之间的交易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仔细分析,以推动网上交易顺利完成为目标,来不断改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对于双方利益保护较好,并有利于交易顺利达成的电子支付手段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这两种支付工具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成为国际贸易中有最大潜力的支付工具。
二、电商国际支付在应用中的问题
1.支付网络安全问题
2.支付工具的效力问题
4.支付的信用问题
电商国际支付的信用问题来自于两个于交易双方。第一,是国内企业的信用问题,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构建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这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延迟发货等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国外商家不能够完全对国内企业产生信任,而采取更加保守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造成网络支付的应用比例不高。第二,是国外企业的信用问题,欧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信用体系都发展的比较成熟,但跨国交易的区域跨度太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关于国外企业的信用评价,这本身就加大了国际支付的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国际电商中的应用。
三、优化国际电子支付应用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上银行
2.建立安全交易体系
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从根本上约束了电子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应用,为增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首要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的,双方的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来实现交互。国际贸易中,双方贸易主体一般是以银行和企业为主,人们必须要完全确认网上与之交互并完成电子支付的对象是贸易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实现安全的网上支付,第一步就是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目前,我国针对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正在尝试构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支付体系。从1998年以来,由中央银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负责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发放和管理所需的数字证书。截止到2015年年底,总计有25家银行参与其中。全国金融认证中心很好的提高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确认,保证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对电子商务的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但在跨国的电子支付中,涉及到不同的支付网络技术和环境,如何突破双方差异带来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国际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国金融认证中心在未来必须克服的难题。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商务交易手段,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很难准确地获取,因此,双方的信用体系建设都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经济组织主体,如银行、企业和商家等等,应该加强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组织的联合,通过资源共享和数据分析,来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自身开展国内电子商务,同样有利于在国H贸易中,以对合作伙伴负责的态度接受国外商家的筛选、获取信任。通过统一、高效、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金融信用危机,为电子支付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4.加快素质人才培养
国际贸易结算的电子化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又精通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多栖人才是国际贸易支付顺利安全完成的保证,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理念,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贸易实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商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数字现金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性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务的优越性,成为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个人上网购物和消费的原动力,然而,支付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如何通过电子支付安全地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是人们在选择网上交易时所必须面对的而且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电子商务支付的特征[1]
所谓电子支付,指的是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支付具有以下特征:1)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而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款项支付的.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即因特网);而传统支付则是在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作的.
2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
银行采用计算机等技术进行电子支付的形式有5种,分别代表着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银行利用计算机处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办理结算.
第二阶段:银行计算机与其它机构计算机之间资金的结算,如工资等业务.
第三阶段: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银行服务,如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进行取、存款操作等.
第四阶段:利用银行销售点终端(POS)向客户提供自动的扣款服务,这是现阶段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
第五阶段:最新发展阶段,电子支付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直接转账结算,形成电子商务环境,这是正在发展的形式,也将是下一世纪的主要电子支付方式。这一阶段的电子支付叫网上支付,网上支付的形式称为网上支付工具,主要有信用卡、数字现金、电子支票、智能卡等。
3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方式
3.1信用卡支付方式(CreditCard)目前,基于信用卡的支付有4种类型:无安全措施的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人的支付、简单加密信用卡支付、SET信用卡支付.
3.1.2通过第三方人的支付改善信用卡事务处理安全性的一个途径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启用第三方,目的是使卖方看不到买方信用卡信息,避免信用卡信息在网上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取.
3.1.3简单加密信用卡支付使用简单加密信用卡模式付费时,当信用卡信息被买方输入浏览器窗口或其他电子商务设备时,信用卡信息就被简单加密,加密信息安全地通过网络从买方向卖方传递。采用的加密协议有SHTTP、SSL等.
3.1.4安全电子交易SET信用卡支付SET协议(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安全电子交易)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从而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交易的可操作性。SET中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
3.2电子现金支付方式(E-cash或DigitalCurrency)电子现金(E-cash)是一种表示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可以用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即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具有多用途、灵活使用、匿名性、快速简便的特点,无需直接与银行连接便可使用,适用于小额交易。其主要优点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目前电子现金有一些只需要软件,而另一些则需要新硬件———主要是智能卡,即主要有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或数字方式的现金文件,也可采用现金转卡或采用Mondex卡转卡的方式。其安全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不同类型的数字货币都有其自己的协议,用于消费者、销售商和发行者之间交换金融申请,每个协议由后端服务器软件———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和客户端的“钱包”软件执行.
3.3电子支票支付方式(E-check或E-cheque)比起前两种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票的出现和开发是较晚的。电子支票使得买方不必使用写在纸上的支票,而是用写在屏幕上的支票进行支付活动。电子支票几乎和纸质支票有着同样的功能。一个账户的开户人可以在网络上生成一个电子支票,其中包含支付人姓名、支付人金融机构名称、支付人账户名、被支付人姓名、支票金额。最后,像纸质支票一样,电子支票需要经过数字签名,被支付人数字签名背书,使用数字凭证确认支付者/被支付者身份、支付银行以及账户,金融机构就可以使用签过名和认证过的电子支票进行账户存储了.
3.4微支付(Micropayments)“微支付”的特征是能够处理任意小量的钱,适合于因特网上“不可触摸(non-tangible)商品”的销售.
一方面,微支付要求商品的发送与支付要几乎同时发生在因特网上;另一方面,商品销售、处理与运输的“瓶颈”为保持成本低廉设置了障碍。为保持每个交易的发送速度与低成本,目前有很多厂商在致力于发展别的协议以支持SET和SSL所不能支持的微支付方式。
4中国电子商务支付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4.1中国电子商务支付的主要问题4.1.1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及网络专家们在网络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安全仍然是电子商务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
4.1.2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问题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形交易,如果交易双方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信任,即使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网上支付系统,网上支付也不可能发生。而在中国,这种信用体系还根本没有建立起来,这种恶劣的信用环境对网上支付的发展将产生很大阻力.
4.1.3支付方式的统一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此外,就单种支付方式而言,也存在着标准不一的问题,如智能卡的标准问题等.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商业银行在金融电子化的起步阶段就采取各自为政的方针,造成了目前技术不统一的混乱局面。最早推出网上支付业务的招商银行采用的是SSL标准,中国银行采取的则是更为高级的SET标准,这种缺乏长远规划的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使得网上金融的整体服务效率比较低下,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很明显,对此消费者的反应将是较少采用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结算,而这又进一步阻碍了中国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
4.1.4跨国交易中的货币
兑换问题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体系,如美国的美元、英国的英镑、日本的日元、中国的人民币等,而且不同货币之间的汇率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这样,在跨国电子交易中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一个国家的网络消费者如何了解另一国家的销售者的产品报价折合成本国货币是多少。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人们潜在的购买欲望.
4.1.5法律问题目前中国还没有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网上支付的风险较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很不利.
4.2对策4.2.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研究,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4.2.2建立全国统一的支付网关和认证中心(CA)在技术标准上应具有战略性眼光,不仅要建成全国统一的支付网关和安全认证中心,而且要努力和国际标准接轨。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设置认证中心,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具体措施上由人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新晨
4.2.3利用软件实现跨国支付针对跨国交易的货币兑换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货币自动兑换软件集成于电子商务服务器中,实现全球性电子商务处理服务。这样,任何人就可不受限制地通过Internet在全球任何地方购物消费。可采取多种可自由流通货币作为支付货币,以解决由货币尚不能自由流通(如中国的人民币等)引起的问题.
4.2.4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立法中国目前有关电子支付法律的制定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如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权利,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等,因此,必须及早立法,确定网上银行的资格认定,规定网上交易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严厉打击黑客犯罪行为,将电子支付纳入到一个安全的、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之内.
4.2.5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牵头,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响应,提倡实名交易、诚信交易,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1]宋玲,陈进,王小延.电子商务战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26~127.
[2]CarolM.Cram.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43.
关键词:网上第三方支付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
网上第三方支付作为在线交易的主流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简易便捷的服务。然而,在线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财产安全受到新的威胁,保护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财产安全是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网上第三方支付及基本消费模式
通常第三方支付是指“与银行(通常是多家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它通过与银行的商业合作,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基础,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中立的、公正的面向其用户的个性化支付结算与增值服务。[1]”
网上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消费模式是:买卖双方处于同一平台,买方通过平台提供的银行接口将购物货款转账到平台账户,平台收到银行的到款通知后发送确认信息给卖方,卖方发货,买方确认收货,平台最后将货款转账到卖方账户,从而完成基本交易流程,这样一个基本的流程为我国消费者参与电子交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担保机制。
二、网上第三方支付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拥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雄厚的资金力量,而普通的消费者缺乏经验和技能,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很容易受到威胁。
第一,易陷入格式合同圈套。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支付中介服务,而这种服务的提供往往通过填写“同意以上以规则”等协议来实现,于第三方来说,缔结格式合同,便于减轻或逃避法律责任,而消费者对该格式合同的全部条款只能选择整体接受或拒绝,当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求偿时很容易被拒付。
第二,平台暂存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即使是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累积的资金数额也非常可观,易带来信用问题、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不容小觑,第三方支付平台很可能成为洗钱、偷税、资金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那么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合同履行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第四,消费者购物款的返还模式易造成强迫消费。当交易失败、消费者要求退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把消费者的购物款打入消费者个人支付中心账户或者以电子券的形式返还,这无疑让消费者只能通过再度消费的方式实现这些购物款的价值。此外,大部分支付平台不存在支付中心账户与银行账户互转的功能,给消费者提现带来极大的不便,使得消费者一得不到货物二拿不到自己的购物款,违背了消费者的交易初衷,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三、问题的解决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电子支付的立法
应尽快出台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电子支付立法。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电子支付法律,目前仅存在一些规章和为数不多的行业规范,效力等级远远不够,传统的贸易支付规则已难以适应网上支付的发展需求。立法要注重五个方面:
一要严格准入机制。对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设、运营实行前置性的登记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充分确认第三方支付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暂存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应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暂存资金管理账户,将客户资金和第三方平台自有资金严格区分,防范暂存资金被挪用于非法用途。
三要明确平台暂存资金产生的孳息的归属,将其作为风险保证金或者同购物款一同返还给消费者都具有可行性,但是必须通过法律明确下来,防止漏洞风险出现。
四要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无效、提示、解释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但是这些太过于原则性,第三方支付中的电子格式合同具有特殊性,有待于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及时和准确无误,以及违反该种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要规范消费者暂存资金返还程序。明确第三方要给消费者提供选择,返入个人平台账户、电子券或者直接返还至银行卡内,减少甚至杜绝强迫消费现象。
(二)建立和完善网上交易消费者财产安全保护的行政监管和司法诉讼机制
[1]李祖明.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电子支付安全技术分析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正在逐渐被引入成为商务的一种大发展趋势,网上金融服务也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网络金融服务包括人们的各种需求,如网上消费、家庭银行、个人理财、网上投资交易、网上保险等。这些金融服务的特点是通过电子货币进行网上电子支付与结算。“电子支付”,顾名思义是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电子支付”就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电子货币是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记录和转移资金的。电子货币的优点是明显的,彻底地改变了银行传统的手工记帐、手工算帐、邮寄凭证等操作方式,使用和流通更方便,而且成本低,尤其是大笔的资金流动。同时,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也给普通消息费在购物、饮食、旅游和娱乐方面的付款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目前,电子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电子现金、电子零钱、安全零钱、电子信用卡、智能卡(IC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和网络货币等。其支付信息是通过安全的网络传送到网络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来实现电子支付。电子货币最大问题是安全问题,电子货币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完全凭借计算机里的记录。那么,一旦银行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遭受恶意攻击就可能造成数据丢失、篡改,产生严重的后果。
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大大丰富和提高了商品交易的营销宣传,扩大了贸易范围、增加了贸易伙伴参与、沟通和交易机会,使企业的经营范围扩大,商务效率和效益提高。但电子商务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全新的商业风险,即存在交易,总会有风险存在。
二、电子支付不安全因素分析
1.社会信用度欠缺,制约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约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发展。
2.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环境权威性欠佳
3.银行内部决策机制不畅通,国际化程度低
国内网络银行决策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传统银行业务人员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另一种是由技术人员决定网络银行的发展方向。两种决策模式都需要业务、管理和技术的有机结合,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种模式中,不论是业务人员还是技术人员,基本都从事实务工作,成对当前自己着手的工作情况很了解,但对业务发展缺乏高瞻远瞩。
4.技术上存在许多问题,存在潜在的高风险
三、针对电子支付不安全的对策研究
电子支付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很多,其中有密码技术、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数据保护技术、软件保护技术、病毒检测及清除技术、内容分类识别和过滤技术、系统安全监测报警技术等等,针对这些技术上的问题,应该用技术和法制人制方面来解决,为此我提出如下解决方法:
1.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全面认识
2.建立可靠的电子支付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同时,却能做到大相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容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3.加强法制人制上的管理力度
(1)我国电子支付安全管理除现有的部门分工外,还需要建立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
(2)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目前情况下,可以只允许银行发生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而无须太大的改动。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3)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储在银行,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私人信息可能会泄露,若补救不及时时,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应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4)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加强与国外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在较高层次上处于主动。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
(5)结合我国实际,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基础设施要通过建设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来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中国的公开密钥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理基础设施等。在网络建设与经营中,因为安全技术滞后、道德规范苍白、法律疲软等原因,往往会使电子商务陷于困境,这就必须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建议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允许标保的财产进行标保,并在出险后进行理赔。
(6)进行网络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关键芯片与内核编程技术和安全基础理论,以创新的思想,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体系。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把局部性的网络就进行互连、互通、互动。目前,国际上出现许多关于网络支付安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目的就是要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中保证在电子支付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绝对安全。我们应从这种趋势中得到启示,在同国际接轨的同时,拿出既符合国情又顺应国际潮流的技术规范。
参考文献:
[1]屈云波:电子商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
[2]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1999,(8)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1998,(1)
[5]林聪榕:世界主要国家信息安全的发展动向[J].中国信息导报,2001,(1)
[6]胡淑红:论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安全的保护,,2007,3,14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062.5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中间环节的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许多电子商务企业推出了自己的网上支付工具,涌现出一批由第三方机构投资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机会、需求、规则和挑战,它将对全球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定义、流程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指就是一些和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其特点在于“多渠道、多业务、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商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一个平台。
在网络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把货款支付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并要求卖家发货,买方收到商品并检验后通知第三方,由第三方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相对于传统的资金划拨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有效地保障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环节,满足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为交易成功提供必要的支持。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支付工具逐步成为中国网民的基础互联网应用,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加剧。除了传统的网上零售市场外,第三方支付在航空、金融、电信等领域进一步渗透,并试点性进入电子政务、公共事业缴费等领域。而随着市场竞争升级,厂商盈利能力下降。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延续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特征,并保持着稳定的盈利水平。
从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家互联网巨头以互联网特有的市场扩张方式进入该市场后,中小第三方支付厂商开始了不计成本的价格战,低价甚至免费服务成了其生存的被迫选择。第三方支付厂商也开始看重品牌推广,直接面对个人用户,市场推广活动层出不穷。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迎来了符合互联网规律的发展速度,也快速培养起中国网民的使用习惯,使得互联网支付工具逐步成为中国网民的基础互联网应用。但也为这个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隐患,短期盈利能力下降,中小第三方支付厂商生存前景堪忧,用户和商户权益难以有效保证,中国第三支付市场也将面临盘整。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面对新兴的支付手段和服务,政策法规滞后和社会信用缺失等原因,信用约束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安全技术应用、市场无序竞争、缺乏创新、模式单一等问题仍然构成今后发展的主要障碍。
2.交易安全问题。第三方支付是以开放的互联网络为基础,依托购物网站和商业银行的网上支付平台,通过网络进行数据存储和传输,容易出现假冒客户身份、非法窃取或篡改支付信息等问题。现在网络病毒种类繁多、传播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以及黑客恶意攻击也时刻威胁着支付平台的安全。可靠的安全管理体系,在系统安全审计、业务审计和故障事故报告等方面尤其欠缺,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风险仍比较突出。
3.虚拟账户滞留资金导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得到买方确认已收货并发出付款指令后,再支付货款给卖家。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数额巨大的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中,这不仅降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效率,而且还导致相当的风险。
4.道德风险。网上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交易,是因为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力、品牌、信誉认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中介作用确实弥补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不足,但同时也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支付风险。特别是当电子支付交易发展到一定规模,一旦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管理原因造成损失,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相当的影响,危及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7.竞争同质化。2005年后,市场环境急剧变化。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猛增至40多家,同质化严重。第三方支付平台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导致价格成了唯一的竞争筹码,不少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不正常的低价来抢占市场份额。这样一来不仅挤压了电子支付市场有限的盈利空间,更带来了相当的资金风险隐患。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问题的对策研究
1.明确法律的定位。国家应尽快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明确界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收付业务和支付结算服务都是银行的专有业务,较之银行更为严密的内控体系与较高的支付能力,其蕴藏的资金风险、支付风险与道德风险应更加引起重视,特别是在各服务商纷纷抢占地盘、不惜压价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更容易引发资金风险。
2.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根据电子支付的外延与内涵,互联网支付的安全性区分为硬件与软件两方面:第一软件即信用管理机制。安全不仅是一种技术手段,更多是通过组织流程管理而形成的信用管理机制。第二硬件即技术手段。特别是增强计算机系统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采用客户端的乱码处理、放火墙、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来加强网络的安全性;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以保证网络在遭到不可抗力侵害,发生软硬件故障和数据丢失等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4.加强管理监督。第三方支付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诚信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质与金融机构的要求相差甚远,它们来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规则,将这类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以控制它们所隐含的风险。
5.加大监控范围。从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不应该完全禁止非银行机构进入电子支付市场;应通过制订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采取分批认证的办法,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吸引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进入到电子支付市场中。
6.加强业务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风险处理办法,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监管应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管、对内部操作人员的管理等。重点应该放在服务是否构成银行储蓄业务、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审计的要求、零售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需求等。
7.促进公平竞争的电子支付环境。监管方应着力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通过有效的风险监管措施,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国家支付体系整体稳定和安全。
1.杨兴凯,张笑楠.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及应用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13)
2.彭媛.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科技广场,2007(6)
3.陈艺云,黄敏.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必要性与监管体系探析.集团经济研究,2007(4)
如果说利润是任何一家银行所追求的目标,那么安全必然是取得这一目标的保障。在电子网络空间中,银行业务变的更加迅捷、方便。但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也认为银行业务变的更为不安全了。电子空间中复杂的法律关系使众多的纠纷都无法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妥善解决银行业务中所出现的疑难法律问题,树立人们对银行电子业务的信心,比追求经济效益更为重要。本文将从银行电子业务中较为突出的电子货币、电子结算等问题着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监管的粗略设想。
一、传统银行业务面临挑战
(一)、银行电子化的发展概况
高科技信息产业的兴起,为人类带来了另一个无穷可能性的世界。虽然它何去何从现在还难以预测,然而数字化环境的发展已经对世界造成了全面的冲击这是有目共睹的。有许多专家预测,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世界上至少会有20多种行业成为恐龙一样的过时之物。曾经盛级一时的传统银行业也不能幸免。无论这种预言是否会成为现实,传统银行业必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是无庸质疑。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变化的征兆。
(二)、银行开展网上业务的原因
银行网上业务的发展是与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在人类经济生活中,银行一直充当着资金流的流动和管理的角色。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网上物的交换带了支付活动,由此产生了网上的资金流动。网上资金流的需要成为银行开展网上业务的原动力。在电子商务中,银行是连接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银行是否能有效的实现电子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
(三)、网上业务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银行依托迅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利用渗透到全球各个角落的网络,屏弃了传统银行业务由店堂前承接业务的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网上推出。它所提供的3A[2]服务是传统银行所不能比拟的。但同时,它也面临着许多崭新的问题。首先,消费者的信心问题。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曾对客户不愿使用网络银行的原因进行过市场调查。结果显示,80%是出于对风险因素的担心。如果消费者对网络银行信心不足,这种新的银行类型必然难以正常发展。其次是技术安全问题。毫不夸张的说,现代信息技术使得银行如同把金库建在计算机里,把钞票存在数据库里,使资金流动在网络里,因此,安全就成了事关银行生死的头等大事。1999年一名俄罗斯学生通过互联网进入花旗银行的电脑系统,非法转移了数以百计的资金。可见,为网络银行构建一道高效的技术“防火墙”刻不容缓。同时,网上银行也遇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对传统的以调整纸质流通工具为基础而构建起的金融法律规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银行作为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它主要的融通对象就是货币资金,它所有的业务基本上都围绕着货币而开展。货币形式的演变,必然会引起银行以及银行各种业务的相对应的变化:不同时代的人们接受了不同的货币形式,也就接受了与货币相适应的银行模式。货币形态从真实货币向电子货币方向演化,使得资金流动从依赖纸币支付凭证交换向电子支付发展,银行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渐进,服务方式也从“人-人”对话向“人-机”对话方向转变。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电子货币中的种种问题,然后再对现在网络银行开展的各种业务进行法律上的审视。
二、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电子货币
(1)电子货币的含义及其发展:
目前的电子货币基本上是各个发行者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种类众多。因而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货币当局尚无法在法律上对电子货币作出严格的界定。不过它们还是对什么是电子货币提出了一些的看法,其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较有概括性。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中可以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这种介质亦被称为电子钱包。当其储存的价值被使用后,可以通过特定设备向其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用语支付的电子数据,通常被成为数字现金。它通常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流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电子货币的雏形或称初级阶段,应追溯到1915年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的诞生。信用卡的发行是支付方式的一大突破,并为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及民间组织研制出更加类似或接近纸币或硬币的电子货币类型。这些新型的电子货币被通俗的称为“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2)电子货币与通货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它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质上都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电子货币除了具有货币的这些一般属性外,与通货相比,它是一种“无形”货币,有着许多通货所不具有的属性:电子货币由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现金,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通货一般由中央银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从目前来看,既有中央银行发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发行;传统通货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币,由货币当局设计、管理和更换,被强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电子货币大多由不同的机构自行开发设计,其担保主要依赖于开发商自身的信誉和资产,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使用;电子货币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债权和债务关系;
(3)电子货币系统的运作
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系统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分销机构、赎回机构及清算和结算机构。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为了限制发行机构可能潜在的具有无限制的创设电子货币从而导致通货膨胀的压力,通常规定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等值,发行机构有义务等值赎回客户向其提示的未使用的电子货币余额。正常情况下,发行电子货币相当于吸收存款,在发行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发行机构将电子货币的预付款即在途未用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分销机构分销电子货币。赎回机构接受客户要求赎回的电子货币。赎回机构可能是托收人,将客户赎回要求信息传递给发行机构,并将来自发行机构的资金退还给客户;也可能是委托人,从客户手中购买电子货币然后从发行机构处赎回资金。清算和结算机构通过支付系统网络传输信息和资金。这些电子货币系统的参与机构不因为改变了交易媒介而使原有的风险消失,相反,各种各样的风险更加容易不同程度的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
(三)电子货币所引发的问题
(1)电子货币是货币吗
虽然人们形象的称呼这种新型的货币为电子货币,但是它究竟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货币还要慎重考虑。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视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不能真正构成货币的一种。而类似于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初步具备了流通货币的特征。但是,要真正成为流通货币的一种,它们还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被广泛的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
——必须是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
——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
——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清算、结算来实现其价值;
——完全的不特定,支付具有匿名性等等。
按照这个标准来考察电子货币。首先,它们的价值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前提的,是其发行者将既有货币的价值电子化的产物,持有电子货币仅意味着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等价值现金或存款的权利。其次,根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成为通货的一种,还需要一国立法的明示认可。所以,现有的电子货币可以被认为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的作为通货的一种。
(2)安全性问题
电子货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它不能进行物理防伪,只能依赖于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如何防止伪币的大量出现造成系统的损失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由于电子伪币和真币在技术上完全一样,而且只要掌握了关键技术和数据,伪造起来轻而易举。一旦一个电子货币系统受到攻击,其发行者就面临是否接受与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两难选择。很显然目前的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对于防止非法侵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人提议有必要规定电子货币的最大持有量及最大交易量,以减小安全系统被侵入的情况下的损失。
除开电子货币的技术特点,消费者、发行人、零售商和其他系统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也比较的复杂。纠纷一旦产生,各个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就显得十分重要。关于电子支付纠纷中的责任划分,本文下一部分将重点讨论。
另外,一些电子货币类型的完全匿名性,也使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更加方便。
(2)对央行的货币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累计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央行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适宜的政策中介目标和有效的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当电子货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现有的货币政策体系就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电子货币是被设计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的,因而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会影响货币的流通速度,它对货币流通速度的影响是随机游走的,这样流通速度作为政策指标的有效性在短期内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电子货币发行的分散、过程连续,加之电子货币使得通货与活期、定期储蓄甚至证券买卖之间的资金转移能便捷迅速的进行,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加大,各层次货币的计量变的十分的困难,要准确测量某一层次的货币总量几乎变的不可能。可以想象,货币构成的复杂性和流通速度的变动性使中央银行无法正确的解释货币量变动的真正含义,央行制定货币市场利率和货币政策的难度将大大加大。
(三)对电子货币的应对策略
对于法律研究者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电子货币能否适用于传统的商品分类以及现行的法律。举例来说,如把电子货币余额当作一种存款,那么任何一种现行的有关存款的法规都是可以适用的。然而现行的法规并不一定是最适合电子货币系统的。
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创新体系的监管也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中央银行过早介入或事后证明其规则过于严厉,就会阻碍电子货币创新的发展造成本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相对劣势。但如果中央银行监管的过迟,一旦风险成为现实,再进行管理的成本必定很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对如何对电子货币进行监管抱有很审慎的态度,讨论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发行机构
从技术上来看,任何机构都可以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可能的发行人包括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美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存在实际上得到了联储的容忍。而欧盟各国的央行建议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因为这样央行就可以提供与传统银行存款同等程度的保护与监管。
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权仅限于银行,那么现有的对银行的法规可以延伸到这个新产品上。但无疑会限制这一体系的竞争。相反,如果更多的机构被允许发行电子货币,更激烈的竞争会带来更大的收益,但是监管问题又难以解决。毕竟非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相对银行而言受到的监管要少,我们必须考虑较少的监管在电子货币领域所可能引发的风险。
2、关于发行
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准备金没有额外的要求,基本上按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是日本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的准备金。
三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中的法律纠纷
(一)电子支付[3]
电子货币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支付方法,通过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就能在瞬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和划拨。在这种支付体系中,货币成为一串串以比特(bite)形式存在的数据流,成为一个符号,而资金的流动只是一些电信号的传递、转移。在网上进行支付结算,在国际银行界已成为确定不移的趋势。在美国,随着银行网上结算系统的建立,以及银行自动结算系统的电子终端相继装到各种商业销售中心与零售商店,美国1978年颁布了第一部涉及电子金融的法律-《电子资金划拨法》。
美国1975年发生的EVRA公司诉瑞士银行一案,原告是一个芝加哥商人。他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运送货物的运费(他和船主的合同中约定原告必须提前一个月预付租金,否则船主可以解约)。瑞士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介银行,1973年4月26日,因被告没有完成原告一项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给原告造成了210万美元利润损失。原告就210万利润损失向瑞士银行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瑞士银行有疏忽行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瑞士银行不服,上诉美国第7巡回上诉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限制银行的责任,此结果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但却引起电子资金划拨用户的不满。[4]
(二)支付不能时的责任划分
1、第三人的责任
以上一个案例为例,如果导致瑞士银行没能按时划拨资金的原因是划拨系统的硬件或软件或是网络通讯线路出现问题,那么是否应该让这些第三人来承担原告的损失呢?
首先,这些第三人与银行之间存在的仅仅是买卖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或服务提供合同等之类的关系。一般而言,在这些合同中,这些第三人的义务只是日常维修和提供零配件,而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提供的设备或线路有问题,所造成的所有损失都由他们承担。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很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利润相比悬殊太大。金融业务的交易额巨大,如果计算机或通讯技术出现问题就一律向他们追偿,那么没有人会愿意向金融机构提供设备和服务了。更何况,支付不能究竟是由网络设备或通讯服务造成还是别的原因造成的,本身就很难以证明。
此外,从产品质量的角度考虑,对于这种高科技产品,许多学者都认为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原因很简单,技术开发的风险不应该由开发商单独承担。而且,即使要追究责任,怎样认定这种高科技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高科技产品的变化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国家和行业都无法给其指定一个确定的标准,其缺陷难以衡量。
国际上对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予以限制的。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中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任何法律规定都不会因为提供通道为第三人传输数据电文资料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它的立法依据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予以保护,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他无法控制其通过网络所传输的资料的内容。
2、银行的责任
现在的银行给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便捷的服务,但这些都未能改变银行与客户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因此,虽然客户似乎是面对着机器进行操作,但对他而言,这个机器就是银行的化身,它在客户眼中代表着银行,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目前,各个国家的银行都采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3、客户的责任
(三)、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问题
在处理由于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计算机记录、卡片数据、终端收据等的法律价值问题。比如客户与银行计算机系统对于所达成的交易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这在国际上以及各个国家已有较统一的规定。1996年5月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29界会议制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第9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明力。新加坡1998年6月29日通过的《电子交易法》采纳了这一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在美国,也通过判例确定了这样一个规则:认为电子金融转移系统中的计算机纪律记录是在有规律的商业活动中产生的,作为证据是可以接受的[5].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计算机记录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法律价值。
四、网上的存贷款业务
(一)网上存贷款的现状
(二)我国贷款业务规章对网络贷款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风险措施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安全风险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
(二)法律法规缺失风险
(三)监管手段滞后风险
二、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运行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有效
(三)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持续发展
三、结语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特征,第三方支付平台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果不得到及时解决,会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为此,我必须综合、系统地分析其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构建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及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体系,多措并举,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稳健、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实验中学高三班)
参考文献
[1]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支付宝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05):102+110.
[2]程泽萍.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问题之研究――以支付宝为例[J].生产力研究,2016(01):29-32+44.
摘要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技术是当今发展最为迅速的技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发展,信息技术也作为工具被引入到商贸活动中,产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一经出现,便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商务活动的形式与内容,对世界经济产生与人们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出口影响
电子商务在全球出现以来,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不断向深层次扩展,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尤其是对企业出口贸易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新型国际贸易采用EDI取代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将订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等日常往来的经济信息,按协议用国际标准化的文件通过网络进行传送。EDI将使国际贸易活动的工作更加简捷,电子商务的支付形式简易化。新型的国际贸易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纸货币流为无纸电子流所代替而引发的字符革命和货币革命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二、电子通信方式对企业的影响
在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交易磋商中,以往纸面的合同和签字方式被电子订单所替代,带有安全措施的电子邮件完全取代传真和邮件的传递方式。鉴于此,联合国大会于2005年11月23日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其宗旨是增强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可预见性,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的又一重要的国际文件。
(一)电子通信方式给企业带来的优势
1.节省成本
2.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
3.减少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
因特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彻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而且没有性别、年龄、、甚至企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限制,对减少国家贸易中的有形和无形壁垒有着重要意义。
4.提高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电子通信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劣势
电子合约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电子签章的法律认证问题。
关于电子记录的法律价值,法院的裁定不多。有记载的为数很少的几个案例显示,法律上趋向于承认电子记录和数据电文,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无法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手段并作为合同内容的证据。
企业还要防止被对方所蒙蔽,对交易对象要做深层次的调查,了解对方的诚信问题,防止玩文字游戏,不能麻痹大意。
其次在签订合约时,要注意认真谨慎,不要被一些歧义的文字所迷惑,要严格审核贸易条件,对于有分歧的文字要明确对方的意思,双方在理解上要一致,以免日后出现问题时双方发生争执。
在签订合约后,要严格按照合约进行,谨慎行事。企业不能违背电子合约的发展趋势,要积极的融入这股潮流中,要理解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双刃剑,总体来说利大于弊。
三、结论
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的开展不仅仅是一种贸易工具的简单应用,这就要求企业改变传统的经营思想、以市场为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认识到信息管理的重要地位,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网上交易,解决电子商务纠纷,防止诈骗案件发生的国际贸易法规。
[1]杨坚争.国际电子商务.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