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企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涉及贿赂案件,在前期被受贿方“故意拖延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后续继续委托其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的合理性?
问题15.关于涉及贿赂案件及其他涉案事项
申报文件显示,2009年至2020年5月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雁军曾给予广州市环科院原副院长章金鸿贿赂共计125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11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20刑终147号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初开始,发行人子公司江西飞南曾向赖东生、苏健民购买铜泥499.69吨,案件涉及金额为1,040.53万元。赖东生、苏健民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请发行人:
(2)披露在前期被章金鸿“故意拖延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后续继续委托其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的合理性,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主要项目、对应具体请托事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向章金鸿提供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4)结合实际控制人上述涉嫌行贿事项,披露自身关于合法经营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以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5)说明子公司江西飞南向上述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自2016年6月开始,发行人拟申请增加证载危废处置能力,由20万吨提升到45万吨,需要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报告。由于存在国家对环评机构脱钩的要求,广州市环科院不能再承接发行人的环评业务,加之章金鸿对发行人的环评业务非常熟悉,发行人便委托章金鸿推荐的公司为其出具环评报告。2019年12月,发行人按照章金鸿的安排,又与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咨询服务合同,并以发行人自有资金向该公司支付了税前21.9万元,该笔收入中有20万元被荔湾区法院认定为章金鸿的受贿金额。根据荔湾区监察委的说明,发行人的前述行为属于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雁军
注册地址:四会市罗源镇罗源工业园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四会市罗源镇罗源工业园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雁军及何雪娟夫妇
行业分类: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坚持横向拓展规模、纵向延伸业务链的发展方向,目前,“江西兴南冰铜利用项目”已开始试生产,“江西巴顿多金属回收利用项目”等项目正处于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843.83万元、59,402.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9,449.57万元、57,178.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环保风险
(一)无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能续期的风险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51.5万吨/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若未来环保监管趋严,对土地、厂房、环保设施、污染排放等要求提升,环保监管处罚力度加大,导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续期要求提高,公司存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到期后,申请续期未能获得通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新建项目未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目前,危废处置市场中,产废单位处置需求旺盛,增加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种类、拓展危废深度资源化产业链是危废处置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业绩的有效手段。目前,公司正在建设“江西巴顿多金属回收利用项目”等危废处置项目。
若新建项目未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顺利投产,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整体盈利水平的增长速度及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孙雁军、何雪娟夫妇。
孙雁军为发行人的创始人之一,报告期内,孙雁军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何雪娟担任发行人董事。孙雁军、何雪娟夫妇可实际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拥有实质影响力,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综上,孙雁军及何雪娟夫妇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号)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等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员会管辖。在章金鸿案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雁军涉嫌行贿案件依法应由荔湾区监察委管辖。基于荔湾区监察委出具的结论意见,现发行人及孙雁军未被荔湾区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续将不会出现因此案被审查起诉或被判有罪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不存在因章金鸿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五、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披露上述内容。
二、披露在前期被章金鸿“故意拖延编制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后续继续委托其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的合理性,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主要项目、对应具体请托事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向章金鸿提供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一)发行人委托章金鸿推荐公司出具环评报告具有合理性
根据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雁军的访谈,从专业性来说,章金鸿的团队比较专业,经验比较丰富,而且其数据积累较多,熟悉发行人的情况,能够较快出具环评报告,另外,章金鸿的团队收费不存在过高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即使在章金鸿故意拖延出具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发行人综合考虑报告的质量、价格、出具时效等因素,继续委托章金鸿所在单位或其推荐的公司出具环评报告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主要项目、对应具体请托事项
法院认定行贿情形所涉及发行人的项目为“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增加危废许可处置能力,由20万吨提升到45万吨)。发行人给予章金鸿财物,目的是为了让其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出具环评报告。
(三)报告期内不存在通过向章金鸿提供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单位行贿罪规定如下:“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个人或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环评报告的具体用途及其有效性与合规性
经核查,自2016年6月开始,发行人为增加危废许可处置能力,由20万吨提升到45万吨,需要环评机构出具环评报告,章金鸿推荐的环评机构于2018年8月出具了《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查阅出具环评报告的机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经办该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出具环评报告的机构与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另外,发行人已经于2019年7月25日取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颁发的许可危废处置量25万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284190725)。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取得的《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自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实操经验,建设单位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流程如下表所示:
基于前述流程,发行人要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报告只是申请初期发行人需准备的必备文件之一,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必须经过漫长、复杂的申请流程,并经过多重严格的审核,才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6年6月,发行人拟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增加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许可,于2019年7月取得了25万吨/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441284190725),历时三年之久。
四、结合实际控制人上述涉嫌行贿事项,披露自身关于合法经营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以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合法经营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发行人不断完善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了证券法务部、财务中心、人力资源和行政中心、研发中心、安环部、生产部、原料化验部、采购中心、销售部、内审部等职能机构和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牵制,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
为规范员工职务行为,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司合法利益,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发行人于2021年3月制定了《员工职务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并规定了对违反该准则员工的处理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合法经营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由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设置内审部,并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明确由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了资金管理、费用核算等财务内控制度,对采购款的支付、费用报销等进行严格控制。
2.付款审批:经办人员根据合同约定付款要求及服务完成情况申请付款并填制《付款申请单》,发起付款申请审批流程。《付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等人员复核、审批,复核付款金额的核算是否正确、取得的服务成果等情况;
3.安排付款:经审批确认的《付款申请单》交由出纳,出纳在支付款项前,独立复核所有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所有的原始凭证与付款申请是否相符等,再根据付款方式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三)发行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如上所述,为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发行人于2021年3月制定了《员工职务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并规定了对违反该准则员工的处理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廉洁从业意识,发行人还邀请律师前往各子公司为各级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举办了多场廉洁讲座。
五、说明子公司江西飞南向上述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赖东生、苏健民污染环境案基本情况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8年9月初开始,赖东生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含铜废水,并雇佣他人从含铜废水中提取铜泥,再将提取的铜泥出售给江西飞南。期间,赖东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毒物质的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河内。苏健民在明知赖东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供职的公司的含铜废水提供给赖东生进行处置。法院认定赖东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苏健民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江西飞南向上述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江西飞南系基于业务需要向赖东生采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1、江西飞南向赖东生采购的是含铜量超过50%的铜泥,属于含铜物料,并不是赖东生向苏健民采购的铜水。铜水属于危险废物,但经过赖东生处置后的提纯物铜泥已经属于含铜物料;
3、江西飞南对于赖东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经营的情况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赖东生非法处置危废的经营活动。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2、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雁军,了解发行人及孙雁军给予章金鸿贿赂的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是否追究发行人及孙雁军的法律责任;
4、查阅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常安派出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贿赂犯罪的承诺函;
6、取得孙雁军出具的关于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贿赂犯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承诺函;
7、查阅发行人与广州市环科院等单位签署的书面合同;
11、查阅发行人向荔湾区监察委出具的《廉洁承诺函》;
12、查阅四会市人民政府向荔湾区监察委出具的《说明》;
13、查阅荔湾区监察委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
15、查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向发行人颁发的25万吨/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6、查阅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17、查阅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8、查阅发行人制定的《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20、查阅发行人邀请律师举办廉洁讲座的通知;
2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了解赖东生、苏健民案事实情况,公安机关是否追究江西飞南的法律责任;
23、查阅江西飞南与赖东生交易合同、结算单。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其自有资金向章金鸿提供资金20万元。发行人的前述行为属于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4、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合法经营的内控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发行人已采取多项整改措施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5、江西飞南系基于业务需要向赖东生采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