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怀化中级法院冷旗帜法官枉法裁判百姓呼声

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怀化市纪委、监察委:

被举报人:冷旗帜,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内容:冷旗帜法官在《(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69号民事判决书》)中枉法裁判。

具体事实:

举报人依托《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向贵处实名举报事实:冷旗帜法官是《69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该判决在以下四个关键事实上枉法裁判。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志平处置溆浦工行资产时有代理权”是违背事实和证据的枉法裁判。

综上,《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富源公司有理由相信刘志平处置资产时有代理权”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综上,《69号民事判决书》以《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为依据,认定富源公司同对争议房产没有处置权的“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应当“直接约束溆浦工行”是枉法裁判。

四、《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富源公司向溆浦工行支付了购买争议房产的对价,是枉法裁判。

《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富源公司按照约定(向溆浦工行)支付了对价,履行了合同义务”(见《69号民事判决书》第20页13行至14行)。上述认定是枉法裁判。理由如下:

2、按照房产交易习惯和常理,购房者缴付购房款时均会要求房产出卖人出具收款收据。但自称收购了溆浦工行2030平米国有房产的富源公司,没有溆浦工行收到其缴付购房款的任何凭据,仅有刘志平以个人名义打的白纸收条(见证据:《付款凭据》)。

综上,《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富源公司按照约定(即《厂房回购协议》)(向溆浦工行)支付了对价,履行了合同义务”明显是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

湖南省纪委监察委、怀化市纪委监察委,本举报材料内容全部来自于本案一、二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虽然新证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一步证明《69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判决,并证明本案第三人涉嫌伪造公文印章和贪污(或诈骗)的犯罪,但本举报并不包含新证据认定的事实。上述举报内容如有不实,本举报人将自动前往公安部门自首,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举报人:张善光

2019年10月30日

附:上述内容源自下列案卷:

《溆浦县人民法院(2007)溆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次一审判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第一次二审裁定)

《溆浦县人民法院(2008)溆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重审的二审判决)

6份关键证据附后:

1、溆浦工行2004年4月9日同刘志平签订的《委托处置协议书》(溆浦工行于本案第一次二审提交)

3、富源公司认定争议房产属于刘志平所有的依据:《华融长函(2003)47号文件》(富源公司于本案第一次一审提交)

4、富源公司同“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刘志平”签订的《厂房回购协议》(富源公司于本案第一次一审提交)

5、第三人刘志平和富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伪造的溆浦工行《公函》(富源公司于本案第一次二审提交)

6、本案刘志平给富源公司打的收款收据(富源公司于本案第一次一审提交)

2019-10-3113:40:100江上有风冷旗帜审判长枉法裁判之三:刘志平在处置争议房产时和在本案诉讼中,都称争议房产不属于溆浦工行所有,而是属于自己通过下面这份文件从华融公司长沙办事处受让到的“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债权”,而且,刘志平也是以这份文件为依据的“溆浦工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代表”名义同富源公司签订《厂房回购协议》。但冷旗帜审判长却置上述事实于不顾,竟然认定富源公司有理由相信刘志平处置争议房产时是代表溆浦工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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